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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若干问题探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6 00:23:56 人浏览

导读: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附带审理与行政案件相关联的民事案件,并作出相应裁判的诉讼活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实际上是两个相关联的诉的合并,这种关联关系指两个诉是由同一行政行为引起的。我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附带审理与行政案件相关联的民事案件,并作出相应裁判的诉讼活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实际上是两个相关联的诉的合并,这种关联关系指两个诉是由同一行政行为引起的。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并未像刑事诉讼法那样明确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中对其有所涉及。《若干解释》第61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所做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该条规定可以视为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初步规定,本文将对该条规定进行详细解读、深入剖析,以期在立法和实践中进一步完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一、《若干解释》第61条解读。从《若干解释》第61条的规定来看,我国对于行政、民事相关联的案件采取的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办法加以处理。对于该条规定,笔者认为,其适用有以下几个条件:

1、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以行政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如果行政诉讼不成立,则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便无从谈起。即原告提起的行政诉讼必须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告适格、有明确的被告、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在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后,民事争议当事人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被诉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裁决行为,并且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裁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权益争议的活动。行政裁决不同于行政调解和仲裁,前者具有强制执行力,而后两者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并且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我国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严格限于违法的行政裁决,对于其他类型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得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被诉的行政裁决与诉争的民事争议具有关联性。这种关联性主要表现在行政争议由民事争议引起,即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和附带民事诉讼均是由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所做的裁决引起。两者之间如果不具有这种关联性,就无合并审理的意义,因而就不得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只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4、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由民事争议当事人的申请而引起。只有民事争议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才可以对相关民事争议加以审理,否则就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司法原则。同时,附带民事诉讼也不能由行政机关提起,行政机关不是民事争议当事人,与民事争议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不具有原告资格。

5、对于在行政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若干解释》第61条并未加以规定,理论界也未形成通说。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来看,笔者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既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提起,也可以在行政诉讼开始后、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二、《若干解释》第61条评议。《若干解释》第61条初步确立了不同于西方国家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行政诉讼法》尚未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作出规定的背景下 ,该司法解释对于实践中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起到了积极的规范作用。但是,就第61条规定自身来看,短短的五十五字仅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用语过于笼统、模糊,对于调解、审理方式、审理期限等问题并未涉及,显然无法有效满足司法实践中行政附带民事案件日益增多的需求。

1、《若干解释》第61条规定,只有在行政裁决违法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附带民事诉讼,但行政裁决是否违法只有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才能加以确定,甚至在一审判决之后、二审判决之前都无法确认行政裁决是否违法。以此推理,当事人只能在法院作出撤销或确认行政裁决违法的判决生效后才能对相关的民事争议请求一并审理,而这显然与又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精神相违背——当事人在法院的行政判决生效后提起的诉讼已经不是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另一个独立的民事诉讼。因此,该条规定以行政裁决违法作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是不合理的。 [page]

2、关于简易程序问题。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简易程序,惟独行政诉讼法并未加以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从而排除了简易程序的适用。那么,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呢?笔者以为对此不能一概而论,首先,附带民事诉讼在其本质上仍然是民事诉讼,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精神,当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其次,附带民事诉讼又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它由行政行为所引起,并且是在行政诉讼中由审判庭附带加以审理。因此,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附带民事诉讼,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自愿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原合议庭中的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如果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附带民事诉讼,则应当由原合议庭审理民事争议,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3、关于审理期限问题。《若干解释》第61条并未规定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如何计算的问题,而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民事诉讼法则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一审期限为6个月,适用简易程序的则为3个月。笔者认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借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做法,并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则上应当同行政案件一并在3个月内审结,只有在为了防止行政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行政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但适用普通程序自受理附带民事诉讼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适用简易程序的不得超过3个月。

4、关于调解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行政赔偿诉讼除外),而调解却广泛地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之中。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实际上就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对于行政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部分审理中,人民法院可以在民事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制作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如果经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者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将附带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一并审理判决。

5、关于证据问题。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涉及到行政和民事两个不同的诉讼法律关系,这两种诉讼采取的是不同的举证制度。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而在民事诉讼中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那么,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行政部分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则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定。

三、结语:从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减轻当事人的讼累,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符合司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然而在我国,有关行政诉讼的立法并未对其加以明确规定,仅仅是《若干解释》第61条对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起着实际的规范作用;而且,该条规定的确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亟待完善。因此,从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充分救济当事人权利的长远来看,应当及时修改《行政诉讼法》,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纳入立法范围,并在《若干解释》中对于适用该项制度作出具体规定,为司法实践中适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从而发挥其及时定纷止争、节省司法资源的强大功能。项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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