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心调解出“奇果” 当庭兑现三百万
导读:
此案源起2001年。原告重庆某高等公路建设开发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本是资金往来频繁信誉良好的合作伙伴,被告从2001年起五年间累计向原告借款453万元,并于2007年约定被告在2008年12月31日前还清余款及利息,利息按照农村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但到了约定还款之日,被告仍欠原告223万元未还,双方并在“利息”部分发生根本分歧。
8月3日,经合川区法院第一次调解,被告承诺归还所欠款项,但因原告主张利息按照逾期利率计算(含罚息部分),而被告要求按照同期利率计算(不含罚息部分),双方算出的利息差额高达30万元,就此难以达成和解。
办案法官对案情认真分析后发现,按照法律规定企业之间借贷行为应参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在此基础上组织双方再次协商。在法官的耐心分析劝导下,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原则,最终达成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00万元的协议,并当庭兑现。双方就此握手言和,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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