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任务
导读:
(一) 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民间纠纷是指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执的各种纠纷。如婚姻家庭邻里纠纷、赡养、扶养纠纷、房屋宅基地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生产经营纠纷以及新形势下突现的有关土地承包、经济合同、计划生育、村务管理方面的纠纷,有关企业转制、破产、租赁、兼并和转让过程中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有关市政建设、危旧房改造中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噪音扰民、物业管理、房地产买卖等方面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发生在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应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力争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对居高不下的多发性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要在党委政府,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对矛盾纠纷的专项治理;对群众意见大、反映强烈、集中、复杂的群体性纠纷,要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及时向基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党委政府做好当事人工作;对调解不了的矛盾纠纷,要引导纠纷当事人通过法治的渠道来解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防止久调不决导致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一是通过调解工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寓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于调解矛盾纠纷的过程之中,做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
二是针对矛盾纠纷发生、发展规律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如农村春节前后容易发生婚姻家庭纠纷;年终结算时,容易发生赡养纠纷和债务纠纷;农忙季节生产任务多,容易发生生产经营性纠纷;农闲季节建房多,容易发生房屋宅基地纠纷;城市建设,容易发生拆迁、安置、噪音扰民纠纷;居民搬迁,容易与物业 管理部门发生纠纷等等。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掌握这些规律,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预测走在预防前,预防走在调解前,防患于未然。
三是配合普法进行宣传教育。普法教育是全民性的法制宣传教育,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结合当地矛盾纠纷发生特点,经常性地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公德的教育,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发生。
(三)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体现。人民调解是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事务管理的重要形式,也是党和政府倾听群众意见和要求,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人民调解要充分发挥自己来至群众根植于群众的优势,定期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及时向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和基层党委政府反馈矛盾纠纷信息,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反映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和问题。这既可使基层人民政府了解掌握情况,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又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促进基层的民主与法制建设。 除了上述规定的三项任务外,人民调解委员会还要积极参加基层安全文明创建活动、开展对失足青少年、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等等。(基层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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