伽师法院调解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
导读:
据悉,2010年9月2日21时许,胡某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行驶至十字路口处转弯时,与直行的开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开某和乘车人肉某受伤,摩托车受损。交通警察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开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开某和肉某被送往喀什地区某医院进行治疗,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构成十级伤残。在原告开某和肉某住院期间,被告胡某只支付了原告的医疗费用,其他各项损失均拒绝给予赔偿。
案发后,虽经交通警察部门、派出所、社区调解委员会等多次调解,但双方态度强硬,根本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开某和肉某便将胡某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受理后,两位女法官和女人民陪审员本着“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原则,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与双方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但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均不肯退让半步,收效甚微。 但是女法官们没有气馁,她们用女人特有的韧劲,不辞劳苦,耐心细致地从法律、人情、邻里关系等多种角度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用亲情般的温暖进行调解,功夫不负有心人,女法官们的真情感动了当事人双方及原告的家属,表示愿意接受法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当场握手言和,胡某也当场承诺付给开某和肉某赔偿金9010元。开某和肉某表示今后,仍要和胡某人处好关系,共同维护好民族团结,不能因此而断掉来往。至此,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成功得到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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