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死亡无人养老 耄耋老人告儿媳
导读:
2011年5月12日,原告之子,被告聂某之夫的胡某在河北省唐山市一建筑工地务工时不慎因公死亡。事后,胡某的用工单位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43万余元。被告领得此笔赔偿金后,将属于原告的部分据为己有。当地村民委员会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未果。
四川省泸县法院受理案件后,考虑到原被告的特殊关系,承办法官不是简单坐堂办案,而是多次到当地村民委员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做工作,被告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原告也表示原谅被告。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聂某给付原告曲某继承款5.2万元。
协议后,承办法官又督促被告履行义务,并亲自上门将案款送到原告曲某手中。如今,原、被告又和好如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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