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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中院三项措施强化民事调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07 08:47:06 人浏览

导读:

中国法院网讯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法官要把调解贯穿于民事审判的全过程,在庭前、庭上和庭后等审判工作环节,力求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该院要求在民事审判中,法官要强化庭前调解,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将调解程序前置,先行调解。
中国法院网讯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法官要把调解贯穿于民事审判的全过程,在庭前、庭上和庭后等审判工作环节,力求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该院要求在民事审判中,法官要强化庭前调解,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将调解程序前置,先行调解。要求第一次接触当事人的法官要通过询问及时掌握双方的矛盾点。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力求即调、即结。实行庭前调解,避免当事人参加后来的庭审而激化对立性情绪,尽量缩短办案周期,节省诉讼资源,降低诉讼成本。

该院指出,要发挥合议庭成员参与庭审调解作用,对庭前调解未果争议大的案件,及时安排开庭,通过庭上举证、质证、认证等活动,使各方当事人对案件的胜负心中有数,进而由主审法官辩法析理、合议庭成员晓以利弊、共同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在庭审调查、辩论等活动结束后,由主审法官采取背靠背、电话调解等方式,对双方进行法律知识宣传和思想道德教育,促使双方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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