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稀老人无人赡养 法官调解怡养天年
导读:
孙老太年已七十,与丈夫(2007年已去世)生育两子两女,女儿均已出嫁。1996年,原告老两口与二子立有分单,约定原告的生养死葬、医疗费由长子承担,其丈夫的生养死葬、医疗费由次子承担。同时约定由长子每月给付原告零花钱15元。而十余年来,长子未履行赡养义务,现孙老太年事已高,身体状况欠佳,且无经济来源,生活难以维持。老人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将长子诉至本院,要求长子履行赡养义务。
经该院主持调解,长子同孙老太自愿达成协议,被告自2009年11月1日起每月给付老人生活费200元至去世时止,同时孙老太过世后的丧葬费用由长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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