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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法官远赴扬州成功调处一起跨省诉讼难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07 01:48:39 人浏览

导读:

12月21日,扬州市中兴硫酸设备厂和河南志成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向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刚文发来感谢信,对其远赴扬州成功调解的一起跨省难案表示感谢!7月,河南志成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志成)与扬州市中兴硫酸设备厂(以下简称扬州
12月21日,扬州市中兴硫酸设备厂和河南志成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向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刚文发来感谢信,对其远赴扬州成功调解的一起跨省难案表示感谢!

7月,河南志成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志成)与扬州市中兴硫酸设备厂(以下简称扬州中兴)签订合同,由扬州中兴根据河南志成的要求进行设计,为其加工制造并在河南志成公司所在地安装一套制造硫酸的设备。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志成公司的要求及目标,并约定设备在一年内如有制造质量问题,由扬州中兴公司调试包修,费用由中兴公司自负。2007年6月,中兴公司将安装设备交付后一直不能正常生产,而中兴公司却拒绝承担设备的维修费用,双方由此产生纠纷。河南志成于2009年5月向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扬州中兴赔偿其经济损失290万元,并申请冻结了扬州中兴的6个账户。被告扬州中兴则向灵宝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已于2009年4月向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志成公司支付其设备购置款260万元,并申请冻结了其7个账户,因此应移送异议人所在地法院合并审理。

灵宝法院受理该案后,民一庭庭长陈刚文认真查阅卷宗,会同民一庭全体法官研究该案案情,经过认真分析,最终裁定认为原告河南志成在灵宝法院提起的诉讼与被告扬州中兴在扬州市邗江区法院提起的诉讼虽然都是同一合同引起的诉讼,但被告的诉讼请求为拖欠合同价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纠纷,与原告提起的质量纠纷诉讼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又因该合同的主要加工承揽地在灵宝市法院区域范围,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予以驳回。但该案若仅是判决,必然达不到案结事了。因此,陈刚文庭长又与法官赵灵康远赴扬州积极协调,围绕双方争议的焦点,依据事实和法律,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并就有关承揽合同方面的法律规定作详细释明和耐心劝解。被告扬州中兴被陈庭长一行的为民司法的工作精神、平易谦和的工作作风和化解矛盾的热心诚意所感动,双方最终于2009年12月10日达成调解协议,河南志成也在第一时间将双方协调应支付的158万元现金汇至扬州中兴账户。至此,这起跨省的诉讼难案得以圆满解决,志成公司与中兴公司对此均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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