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书
导读:
申 请 人:姓名:侯超 性别:男 年龄:40 民族:汉
职位:百斯特人力资源公司董事长
通讯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槐安东路127号
被 诉 人:姓名:王丹 性别:女 年龄:36 民族:汉
职位:沃斯特国际人力资源公司大中华区总裁
申请事项: 1 申请人要求被申诉人在业内赔礼道歉。
2 申请人要求被申诉人赔偿经济损失60万元。
申请人侯超于2009年9月8日就其申请事项向我委提出仲裁申请。申请人侯超、被诉人王丹、百斯特人力资源公司总经理陈正权、及相关证人李杨、赵晓、王新立、闫彩明等参加了调解。我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经调解,申请人侯超与被诉人王丹达成一致协议。本起劳动纠纷调解结束。
申请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2009年1月1日被申诉人擅自离职,违反劳动合同中“凡技术骨干或技术工种离职,三年内不得到相关企业工作,如有违约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跳槽到沃斯特国际人力资源公司工作,担任大中华区总裁,并向该公司提供我公司机密。故,申诉人就被诉人对我公司造成的损失,提出劳动仲裁。
被诉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1、我(王丹)于2006年9月1日于百斯特人力资源公司担任人力资源部经理,并与该公司签订三年劳动合同。2009年1月1日,我由于在该公司能力得不到极大发展,向申诉方百斯特人力资源公司总经理陈正权提出口头辞职申请,得到其许可。该公司为此召开了全体职工参加的送别会,故并未擅离职守。
2、我(王丹)在提出口头申请的2009年1月1日至今,从未收到百斯特人力资源公司约定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申请方百斯特人力资源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中“若技术骨干或技术工种离职,公司应按月同工资给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约定。故,百斯特人力资源公司违约在先,我于2009年9月20日到沃斯特国际人力资源公司担任大中华区总裁并非违约。
我委查明的事实(略)。
经调解,申请方百斯特人力资源公司与被诉人王丹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被诉人王丹私下向百斯特人力资源公司道歉。
二、申请方百斯特人力资源公司向被诉人王丹支付精神和名誉损失费共4万元。
本调解书一经签字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认真履行。本调解书一式三份,申请人、被诉人和我委各持一份。
申请人(签字): 侯超
被诉人(签字): 王丹
首席仲裁员(签名):裴斐
仲裁员(签名): 顾剑 周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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