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首个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
导读:
昨日,烟台市首个“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正式成立。今后,交通事故赔偿在原有的交警行政调解和法官司法调解的基础上,又前置了一道调解程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即,老百姓帮老百姓处理事故,从而形成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交通事故赔偿调解格局。
腾出警力保平安
随着全市机动车辆的激增,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越来越多,这与目前警力严重不足成为矛盾。交通事故调解需要大量时间来进行损害标准计算、赔偿比例调解,案子越多,调解所占用的警力和精力就越大。
由于大多数交通事故涉及损害赔偿,需要由勘察民警来调解,民警一边勘察现场、调查取证、责任认定,一边还要约请当事人前来调解。
“鉴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占用警力和精力过大,在交警部门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能够解放出部分警力。”市公安局副局长兼交警支队长张治平表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立,开辟了一条交通事故案件的便民调解新途经,将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拉家常中“摆平”事故
今年5月初,莱山区马屯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大货车与轿车相撞,又把路边停的一辆小轿车给撞了。交警责任认定大货车主责,小轿车次责,路边车没责任。对于怎样赔偿路边“无辜轿车”,其他两位驾驶员意见不一致了。到底给赔多少,人民调解员出马。最后,大货司机和小轿车司机按7:3的比例承担了责任。这是今天上午调解员张志伦受理调解的首例案件,当事人三方皆大欢喜。
“与民警和法官相比,人民调解员本身就是老百姓,具有更多的便利与优势。民警和法官所说的,都是法律法规,是刚性的。而调解员的身份是老百姓,更容易沟通,在拉家常中就把事故处理了。”首位人民调解员张志伦告诉记者,在最基层设立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室,可以使当事人获得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保障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的法律受援权利,及时化解矛盾。
谁来担当“调解员”
“人民调解员,任何具有法律常识的热心公民都可参加。”市司法局副局长李善联表示,人民调解制度是“调解者”与“裁判者”的职责分离。人民调解员是站在百姓的立场上,事故当事人各抒己见、充分沟通,这种调解方式老百姓更容易接受,更有利于维护老百姓的权益。
“现在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是两位专家级的退休法官,退休前分别担任过刑庭、民庭、立案庭、经济庭等的庭长,具有丰富的法律和调解经验。”李善联介绍,人民调解制度还有着不可比拟的快速和便捷,事故当事人不用雇请律师,不用缴纳诉讼费,在人民调解员的调解下,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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