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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与判决存在的关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4 23:59:40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调解和判决都是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都是案件审结方式之一,调解和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判决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权,它立足于明辨是非,定纷止争。下文将详细分析它们之间的关系,法律...

  核心内容:调解和判决都是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都是案件审结方式之一,调解和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判决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权,它立足于明辨是非,定纷止争。下文将详细分析它们之间的关系,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5条、第88条规定,调解应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必须是双方自愿,不得强迫,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调解和判决都是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都是案件审结方式之一,调解和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判决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权,它立足于明辨是非,定纷止争,有利于法治社会的构建,对维护司法的权威,保障群众合法利益的重大意义自不待言。而调解是我国司法的优良传统,它有利于调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防止纠纷的蔓延扩大,符合我们“和为贵”的民族心理,对提高诉讼效率,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独特的作用。从本质上说,判决和调解作为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两种手段,都是建立在社会主义法治基础上,为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服务的,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是相辅相成的辩证统一关系。二者的明显区别是调解结案是在当事人双方完全自愿的基础上实现的,不是运用国家强制力的结果。而判决则集中体现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和法院依法制裁的权威性。判决可以上诉,而调解不得上诉。二者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生效标志也不同,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其生效标志只能是当事人自愿接受送达,它不适用于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而判决书的送达可以多样化,无论当事人是否自愿接受都将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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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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