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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调解制度(一)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4 22:55:06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实现调审相对分离是庭前调解司法活动的又一个价值追求。庭前调解是特定时期的造就一种新机制,其最终实现不仅仅是传统的调解方式所实现的化解矛盾。那么在于制度上有哪些原则呢?下文将进行详细的解...

  核心内容:实现调审相对分离是庭前调解司法活动的又一个价值追求。庭前调解是特定时期的造就一种新机制,其最终实现不仅仅是传统的调解方式所实现的化解矛盾。那么在于制度上有哪些原则呢?下文将进行详细的解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可以帮助到您。

  庭前调解是指案件立案后至开庭审理前,根据当事人自愿、合法原则,由庭前调解人员召集、组织、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行为。从这个概念可以看出,只要是在开庭前进行调解都可以算庭前调解,庭前调解还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和提高办案速度。随着我国司法程序性改革的深入,案件流程控制权与审判权的相对分离,原来广泛应用的一些民事诉讼调解方式,无论是在自愿原则上,还是效率上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法院可以在实行的流程控制权和审判权分离的基础上,在立案庭内建立庭前调解组。

  一、建立具有相对独立程序、能实现调审相对分离原则的庭前调解具有积极的意义。

  针对现阶段,我国法院调审合一调解制度所显现出来的种种弊端,把法院调解程序从审判程序中分离出来,作为法院处理民事纠纷的另一种诉讼方式,是法院调解模式改革的必然选择。

  (一)、立案庭已经拥有的流程控制权,可以为法院对案件进行调或不调的有效分流提供了条件,也就有更大可能提高庭前调解工作实践性和效率性。在法院立案庭建立庭前调解是利用立案庭拥有的流程控制权加强效率建设和实践,也是调解和审判分离的深化和真正的实践,是法院完善调解制度的充分体现。

  (二)、建立具有新的法律内涵的庭前调解是案件流程管理实现正当程序改革的必然结果。我国现行的调解制度从时间段来分,可分为庭前调解、庭审中调解、庭审后调解和执行和解;从性质来分,可分为民商事调解、行政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和执行和解。而庭前调解能真正以最小的司法资源实现调审相对分离这一新的调解制度,能在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时真正实现自愿、合法原则。

  (三)、实现调审相对分离是庭前调解司法活动的又一个价值追求。庭前调解是特定时期的造就一种新机制,其最终实现不仅仅是传统的调解方式所实现的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之功能,还含射着调解程序的正当性,我们可以认为调审相对分离和与审判程序相对分离的庭前调解是具有辨证的法律关系,其相互承接,相互促进,缺一不可。

  二、调解制度的前提条件

  (一)、基本条件是:(1)、从主观条件看,来源于当事人依法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即当事人在开庭前主动申请法院调解或是自愿接受法院调解。(2)、从客观条件看,一是当事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并有相应的证据证实的案件,或是案件事实虽有争议,但纠纷不复杂,易于查清,分清是非的案件。二是在送达方式上,能口头通知当事人的案件,或是能够将诉讼文书直接送达给被告的案件。以上两个条件相辅相成,互为条件,缺一不可。

  (二)、启动庭前调解案件流转模式时,为了克服随意性,就有必要对案件流转进行规范,在规范时还要考虑到效率和范围问题,所以根据实践的一些经验对案件按必调和不必调进行分流和流转。必调案件为:涉及人身权的离婚、抚育、探视、赡养、抚养等案件及涉及劳动者权利保护的案件;不必调案件为:确认之诉、适用特别程序审理、适用督促程序审理、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案件及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调解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乃至整个司法审判制度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以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案件,有利于减少上诉和申诉案件的发生,特别是做好庭前调解工作可以缓解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有利于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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