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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意见书2022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26 14:25:50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调解意见书需要写明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的基本信息,纠纷争议基本情况、调解意见等内容,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调解意见书申诉人:卢某,女,汉,生于1974年3月18日、文盲,住卢村田...

  核心内容:调解意见书需要写明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的基本信息,纠纷争议基本情况、调解意见等内容,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调解意见书

  申诉人:卢某,女,汉,生于1974年3月18日、文盲,住卢村田湾组。

  被申诉人:张某(系已故张光中之子),男,汉,小学文化,生于1965年4月10日,住卢村田湾组。

  纠纷争议情况:在1980年土地承包责任制时,卢某一家4个农业人口,承包了卢村田湾组的地方后,由于家庭劳动力不足,在1982年卢某与本组村民,张光中共同协商将自己4个人口的承包地转包给张光中耕种。双方1990年,因卢某户在1980年—1988年中转有3个非农业户口,只有卢某一人是农业户口,根据1988年农村深化改革,对农转非土地收归村进行有偿转包,在村进行卢某户的农转非土地清查时,因卢某户全部土地是张光中耕种,张光中向村交过几年的承包费,到2004年1月18日至今未交。于2011年9月,卢某来到张某家(原承包卢某地张光中之子),要求收回转包的土地,双方发生了土地争议纠纷,张某说土地是他与村承包的农转非土地,双方争议,于2011年10月1日,双方到村进行调解,张某同意还给卢某户全部土地,当时双方在场,何光明支书写了双方当时的协商证明,双方同意领走,过了几天,卢某去做土地双方发生争议,张某说地是他与村承包的,不准卢某耕种,于2011年10月16日晚上,村组织双方调解未果。

  根据上述情况,村调解委员会调解意见为:

  一、经调查当时任村支书的向汉武,村没有将卢某户的农转非土地收回,与张光中没有签订农转非土地协议,只是对农转非土地的跟踪管理,收了几年的承包费。

  二、经调查土地是卢某与张光中共同协商转包耕种的,村的承包农转非土地承包费,张家或卢某谁家交都可以。

  三、因卢某户的土地卢某和三个人口的农转非地是卢某主统一管理,村委对该户土地没有明确和划分。四、村委会同意双方在2011年10月1日的协商意见,同意卢某收回本户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因土地经营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可以向农村土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石场乡卢村调解委员会

  201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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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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