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投诉调解意见书
导读:
根据甲、乙双方书面情况材料和事先签定的合同等相关材料为依据,对旅游者(钟山区检察院章兰娟等12人)投诉六盘水国旅门市部未提供全陪导游及按合同约定的住宿标准履约一事,经我局向三亚旅游局及海口旅游局了解,旅行社安排住宿的盛朝酒店及海鹰大厦只能达到三星标准,并非四星或同级酒店,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我局处理意见如下:
1、根据国家旅游局制订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十一条规定,“旅行社安排的饭店,因饭店原因低于合同的等级档次,旅游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据我局向当地旅游局了解的情况,三星与四星房费相差30元/间,责令六盘水国旅门市部退还章兰娟等12人15×2×12=360元,并赔偿违约金15×2×12×0.2=72元,两项共计432元整。
2、关于投诉中所述的未派遣导游全陪一事,由于双方所签合同未能明确所交旅游费用是否包含全陪导游服务费,故该投诉要求我局无法支持。
3、六盘水国旅门市部应就违约问题向游客进行道歉,态度要诚恳、真挚,求得游客的谅解,并认识到此次事件的严重性,在今后的工作中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如双方对以上处理意见均无异议,请双方签字严格按处理意见尽快解决相关遗留问题。
此调解意见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六盘水国旅门市部必须于收到此调解意见之日起,15日内将退还款送达当事人。如双方当事人对此调解意见不服,可在接到此调解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旅游局质监所提起申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注: 经双方协商一致,由六盘水国旅按照50元/人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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