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没查出骨折延误治疗期的赔偿案例
导读:
医院没查出骨折延误治疗期的赔偿案例
案情介绍:4月30日,农民吴某因肋骨受伤到金溪县某医院住院治疗,在住院拍片检查中,该医院未检查出吴有骨折的现象,吴便于次日出院。5月8日,吴因肋骨疼痛来到抚州市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在对吴的病区再次进行拍片检查时,发现吴的肋骨早已骨折,吴遂住院治疗至5月18日出院,花去医疗费用2800元。
出院后,吴某便以金溪县某医院在对其拍片检查中没有发现骨折,延误了治疗时机,在医疗检查上存有过错为由将该医院告上了法院,要求该医院赔偿损失2800元。
11月16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吴某因肋骨受伤入住被告医院住院治疗,医院作为医疗单位应严格履行病情检查职责,但被告在未查出原告吴某的病情后即让其出院,从而延误了原告吴某的治病时机,造成原告吴某再次住院治疗损失存有过错。据此法院判处被告赔偿原告吴某2800元。
说法
依据《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医疗关系是一种非典型的契约关系,是指医院与患者之间就患者疾病的诊察、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形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关系,通常称之为医疗服务合同。本案的患者已办理了住院手续进行拍片检查治疗,表示该医疗服务合同已经成立。在医院和患者之间产生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医疗服务合同的要求,如果医院一方在医疗过程中因医护人员的过失,造成责任事故、技术事故或者医疗差错,损害了患者的健康甚至造成死亡后果的,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从过失医疗行为侵害公民健康权、生命权的角度看,医疗事故无疑又是一种侵权行为,同样应当承担赔偿侵权责任。本案中,医院在对患者吴某的病情检查中作出了错误的诊断结论,导致吴病情在未好的情况下出院,从而延误了吴的治病时间,造成第二次治疗的损失,因此医院在医疗检查中存有过错,理应赔偿吴的再次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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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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