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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行医罪的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3 20:52:02 人浏览

导读:

关于非法行医罪的规定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造成就诊人死亡的行为。关于“非法行医罪”中的主体“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如何理解,司法实践中公安、检察、法院及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

  关于非法行医罪的规定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非法行医的规定。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造成就诊人死亡的行为。

  关于“非法行医罪”中的主体“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如何理解,司法实践中公安、检察、法院及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很容易产生分歧。

  相关法律规定:《执业医师法》及2005年9月5日《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医师必须经国家统一考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然后须依法注册取得某一专业的《医师执业证书》,并且在法定注册的执业地点、类别、执业范围内执业。若从事特定专业医疗活动还须持有特定专业的执业资格证书,比如《计划生育手术服务上岗证》等。但是,对于毕业第一年后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可以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临床实习,但不得独立从事临床活动。

  根据2002年6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对河北省人大提出的、对“刑法第336条非法行医的含义”的法律询问的答复:“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的人,应当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单位试用一年,才能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医科大学本科毕业分配到医院担任见习医生,在试用期内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

  可见,对于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在医疗机构内由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临床实习,虽然这类人员“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但前述医疗行为不属非法行医,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根据《批复》,此类人员在医疗机构安排下独立从事临床工作,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及民事责任。

  根据《批复》,此类人员未经医疗机构安排,违反规定擅自在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临床工作,属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理:不属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仍以上述案例为例。该案中实习医生叶某在急诊独立接诊,虽没有医生执业资格,但因其是遵从医院的安排独立进行诊疗活动的,不属“擅自”接诊,故不构成非法行医罪,该案也未按非法行医罪侦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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