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是刑事案件吗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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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在鉴定结果出来后生效。
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非法行医者不仅无视国家法律,不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而且病房表现为医疗技术水平低下,甚至根本不懂得医学,往往给病人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害,考虑到危及生命。
由于非法行医与医疗纠纷的性质不同,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和条件也有很大差别。从本质上讲,非法行医与其他普通伤害是相同的,但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分析,非法行医无论手段如何恶劣,仍然属于过失犯罪。即非法行医者对发生的伤害结果应该预见,因累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非法行医者对伤结果的发生不是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而是持不定的态度。值得注意的是,有的非法行医者,还是靠诊疗营利,而是打着诊疗的旗号,或直接骗取钱财,或兜售伪劣“药品”,或在病人身上实施明知有毒或有害的措施,此时已不属于单纯的非法行医,应按故意犯罪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非法行医给病人造成的损害程度,行为人应分别承担过失重伤罪和过失杀人罪的刑事责任。过失重伤罪,要求致人伤害的程度必须达到重伤。过失致人轻伤的,因对社会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刑事诉讼关系主体
1、国家机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
2、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被告; 诉讼帮助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3、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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