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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出现并发症 医院需要承担责任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2 21:44:54 人浏览

导读:

患者出现并发症医院需要承担责任吗患者汪某在某医院接受甲状腺结节切除手术,术后出现声音嘶哑,饮水呛咳,诊断为喉返神经损伤,是甲状腺结节切除术引起的并发症。患者认为:医院手术给他带来了损害,严重影响了工作、生活,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医院方认

患者出现并发症 医院需要承担责任吗

患者汪某在某医院接受甲状腺结节切除手术,术后出现声音嘶哑,饮水呛咳,诊断为喉返神经损伤,是甲状腺结节切除术引起的并发症。患者认为:医院手术给他带来了损害,严重影响了工作、生活,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
  医院方认为:手术前,医生向患者及其家属告知了术中、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同意书中明确写明:术中意外损伤神经。患者家属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同意,表明家属愿意承担这种风险。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没有违反操作规程。因此,医院不应承担责任。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那么,出现并发症,医院真的应承担责任吗?
  并发症是指由主要疾病所造成或是由其他独立原因所引起的病症,它具有可预见性、不确定性和相对可避免性,这使并发症有别于医疗意外。并发症是否发生,与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水平、医务人员的诊疗水平、医疗条件、患者的自身体质等诸多因素有关。通过医务人员的努力,避免并发症的发生,使患者得以康复或病情得到缓解,这也是医务人员追求的目标。
  让我们来看看以下几个案例:
  案例一:2004年6月患者到某医院就诊,诊断为“左眼复发性结膜囊肿”,行左眼脂肪瘤切除术。7月出院,感觉到左眼上睑下垂,不能睁眼,遂状告医院。医疗鉴定结论为:左眼睑下垂系左上睑提肌损伤所致,属术后并发症。诊断与治疗原则无不当。
  法院调查认为:被告医院在术前与患者家属谈话的手术同意书上写着:手术操作后可能出现的问题:1、术中肿瘤界限不清,分离困难;2、术中出血,术后感染;3、术后睑球粘连;4、误伤眼球内其他组织,影响视力。该手术同意书没有明确将术后产生上睑提肌断裂的并发症告知患者,未明示手术风险。该谈话记录不完善,致使患者丧失选择是否手术的机会,并造成严重后果,判决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由此案例看出:是否预见到了并发症的发生,并向患者家属尽了告知义务,是判断要否承担责任的因素之一。
  案例二:2000年8月9日,孕妇彭某因先兆早产住进安徽某医院产科待产,产科医师对其先予观察,其间,彭与家人提出行剖宫产,因彭剖宫产指征不明确,故此请求没有被采纳。8月10日,彭在生产过程中因难产,接受产科医生采取的产钳术助产,造成女婴右臂丛神经受损。彭某及家属随后将医院告上法庭。
  此过程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存在对孕妇86Kg,腹围+宫高155cm等项指标提示胎儿较大认识不足,造成对胎儿体重估计误差。
  司法鉴定结论为:根据产前检查,入院检查时体重、身高、腹围、宫高及产程等情况,提示胎儿较大,若接产人员能正确估计胎儿体重,采取剖宫产术结束分娩,则可以避免婴儿右臂丛神经受损的严重后果。最后,法院判决医院赔偿。
  从此案例可以看出:即使预见到了并发症的发生,并向患者尽了告知义务,但如果没有采取相应正确的诊疗措施,以尽可能的避免并发症的发生,仍然要承担责任。
  案例三:某男性患者,反复上腹疼痛、黄疸、胆总管扩张住入某院,当天行ERCP示胆总管下段结石,即行手术。术后出现腹痛、背痛,予度冷丁、非那根肌注缓解。术后48小时CT示重症胰腺炎。予对症处理,未缓解。术后19天腹腔穿刺抽出脓性液体,术后23天剖腹探查,见腹内大量黑色絮状坏死组织。术后34天死亡。
  医疗鉴定认为:在患者行ERCP+EST术后发生急性胰腺炎,系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但在该并发症发生后,医院处理欠规范,使急性胰腺炎未得到及时诊断与治疗,导致重症胰腺炎。当合并严重腹腔感染并经非手术治疗效果不好、出现重要器官功能损害时,又贻误了最佳手术时机,以至腹腔出现难以控制的感染及脓毒血症,并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鉴定结论:医院医疗过失与患者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发生并发症后,是否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以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是否尽到了医疗救治义务,是医院要否承担责任的依据之一。
  综上所诉,出现了并发症,医院能免除责任的条件是,是否尽到了:1、风险预见义务,即是否已经预见到患者可能出现的并发症;2、风险告知义务,即是否已将可能发生并发症的情形告知患者;3、风险回避义务,即是否采取了相应正确的诊疗措施以尽可能避免并发症的产生;4、医疗救治义务,即是否采取了积极的治疗措施以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只有做到了这四点,患者出现的并发症,医院才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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