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敏死亡 医院有无责任
导读:
过敏死亡 医院有无责任
曹先生6岁的女儿因病在河北某医院就诊时死亡。曹先生认为医院抢救不力将其诉至法院。经鉴定,该医院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被判赔20万余元。但判决后,该医院却拒绝履行。记者今天获悉,(北京)西城法院的法官专程到河北执行、调解,让曹先生夫妇拿到了赔偿款。
2005年11月,曹先生带着女儿到河北某医院治病,医生认定孩子是气管炎并给予输液治疗,随后孩子就出现了呕吐、抽搐等现象,经抢救无效就诊当天就死在医院。经尸检鉴定,孩子死于心肺功能衰竭。曹先生认为该医院漏诊、误诊、抢救不力。加之此前半年,曹先生曾带女儿在儿童医院治疗气管炎,因此他认为儿童医院没有对孩子全面检查就同意出院延误了治疗时间。因此起诉要求两医院赔偿。
在法庭上,河北某医院辩称,孩子死亡是因其生前患有结节性动脉周围炎、心肌炎等病症导致多脏器衰竭,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关,因此不同意赔偿。此外,院方还提出,曹先生夫妇有恶意诉讼的嫌疑。在孩子死后,他们还把孩子送到儿童医院抢救,一并状告与患儿死亡无关的儿童医院,就是为了在北京诉讼,获得更高的赔偿标准。
审理中,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结论是曹先生的孩子并非如医院所说死于心肌炎等病症。而且河北某医院对患儿输液抽搐没有对症治疗,对过敏反应抢救措施不准确,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要承担次要责任。而儿童医院在此病例中没有任何过失。
最终,法院判决河北某医院按北京地区的标准赔偿曹先生夫妇医药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20万余元。二审法院维持了该判决后,医院认为赔偿数额过高不肯掏钱。今年初,曹先生夫妇只得到西城法院要求强制执行,医患双方剑拔弩张。
西城法院执行一庭法官罗涛、段雪文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多次驱车前往河北某医院化解双方矛盾,经工作,双方也都作出了一些让步并达成和解协议,医院先付5万余元赔偿,其余钱款分3次付清。近日,第一期执行案款已经送到了曹先生夫妇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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