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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医疗事故处理对我们的启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3 09:11:21 人浏览

导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到德国举行侵权行为法考察后,了解了德国对医疗事故的处理,并谈了对我国医疗事故处理,特别是鉴定方面的启示。德国的医生责任主要的是通过保险,比如荷兰的医生责任,他们是通过全国每个医院都支出一笔资金交给统一的医疗赔偿的保险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到德国举行侵权行为法考察后,了解了德国对医疗事故的处理,并谈了对我国医疗事故处理,特别是鉴定方面的启示。

  德国的医生责任主要的是通过保险,比如荷兰的医生责任,他们是通过全国每个医院都支出一笔资金交给统一的医疗赔偿的保险单位,等于他们自己成立了一个保险机构,只要造成了医疗事故的损害,你要求赔偿的话就向这个保险机构去要求赔偿。所以,他们的保险也是非常完善的。但是,他们的医疗事故的鉴定和我们是有差别的。德国也有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但是与法官找的鉴定人不是一回事。法官的医疗事故鉴定,是法官依照程序进行的。每一个医生都有义务就有关问题为法官做出鉴定结论。在每一个法院,都有一个列表,像候选人一样,列出每一个能够做为鉴定人的医生名单,在哪些领域里哪些医生最为权威。审理案件时,法官需要鉴定的,就从中确定鉴定人。在德国,最近十五年来,法院内部有一个分工,有专门审理医生责任案件的合议庭,只受理这类案件,因此,审理这些案件的法官也就成了这类案件的专家,对鉴定意见能够进行判断,做出自己的意见,因此,鉴定人还存在着一个自己的鉴定能不能说服法官的问题。

  另外,德国和荷兰的法官可以直接在判决当中认定不采纳鉴定人的意见,但法官要在判决书当中写明你不采纳的理由。但是,如果法官在判决书当中不采纳鉴定人的意见,又不在判决书写明理由的,这个判决上级法院是直接给予撤销的。这也说明,法官对医疗事故鉴定是可以进行审查的。

  德国、荷兰的医疗事故鉴定都是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就由法官来组织,对此司法鉴定的鉴定人要对鉴定的结果负责,所以他们基本上没有存在作弊的问题。但是,我们现在的医疗事故鉴定是医疗机构的权力,现在把医疗事故的鉴定权给了医学会,这等于还是给了医疗机构。我记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刚刚公布的时候,某地卫生局的一位副局长,他说:“原来不是卫生局组织医疗鉴定嘛,现在改为医学会组织了,医学会组织有什么了不起的,我还是医学会的会长呢!所以,这就等于“换汤不换药”。

  仔细想一想我们现在的医疗事故鉴定,真的是被医疗机构所垄断了。在所有的在诉讼程序当中的医疗鉴定,惟有医疗事故鉴定被医学界所垄断,其它所有的鉴定都是由司法程序来鉴定的,也都是专门的鉴定人来鉴定的。为什么医疗事故就必须要由医疗机构来做呢?一个最根本的理由就是,因为法官不懂医学,不懂医疗鉴定。那基因的鉴定法官也不懂啊,但是为什么就可以请一个鉴定人来做呢?既然是在诉讼程序当中发生的鉴定,就应该是一个司法鉴定,我们现在是医疗鉴定,所以才被医学界所垄断。这样我们是不是可以借鉴德国、荷兰的方法,把医疗事故鉴定的性质给扭转过来,让它变成一个司法的医疗鉴定。而且还应该把医疗事故鉴定由集体鉴定变为个人鉴定,每一种鉴定都由权威的医生来鉴定,出现差错以后由鉴定人负责,只有自己来负责他才珍惜这个机会,珍惜自己的荣誉。所以,在这一点上如果我们能够改变这个观念,把医疗事故鉴定变为一个司法的医疗鉴定,我们的问题就可以解决,就不至于出现我们现在医疗事故鉴定医生之间互相包庇的问题。以前我也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在听了他们的介绍以后,我突然一下子就明白过来了,它既然是一个司法鉴定,就应该由法官来组织,就不应该由医学会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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