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剖宫死亡 医院有错应担责
导读:
1月23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吉安县某医院被判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刘x兰亲属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3万余元。
孕妇刘x兰因阴道少量出血,于2005年9月17日在吉安县某医院妇产科就诊,诊断为前置胎盘,血型为“AB”型。经止血治疗后,症状消失。此后几天,刘x兰阴道又反复有少量出血,医生仍确诊为前置胎盘,并给予止血治疗。10月2日,刘x兰因前置胎盘来到该医院住院治疗,要求剖宫产终止妊娠。该院对其例行检查,却确认其血型为“A”型。当日上午9时许,该院对刘x兰行剖宫产术,术中切开子宫见胎盘组织出血较多,给予多种止血方法仍无法止血。上午11时许行子宫切除术。因术前院方对刘x兰血型确认有误,配血出现误差,延误了输血。刘x兰终因失血过多,于当日下午13时05分死亡。10月5日,受双方当事人委托,江西医学院司法医学鉴定研究所对刘x兰尸体进行解剖,并于10月15日作出鉴定结论,“刘x兰系因前置胎盘行剖宫术引起大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005年11月25日,刘x兰的丈夫康x斌和儿子将吉安县某医院告到法院,要求该医院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30余万元。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我们知道,并非所有的误诊都需承担法律责任,关键是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果被医院误诊,且医院存在过错,患者是可以选择用法律维权的,那么,医院误诊的处理方
广西新闻网柳州讯(记者杨建林通讯员吴汉君左雄)刚刚做完手术一天,患者“突然”死亡,而司法鉴定结果表明,医院应该承担一半责任。昨日记者了解到,柳州市柳南区法院经过
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脑震荡的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进行赔偿的范围包括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治疗费用;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责任人
被人打成轻伤了可以要求民事赔偿。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同等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式为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
事故理赔费用应当首先由当事人所购买的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承担,保险赔偿额不足以承担的,再由当事人自身的财产承担。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