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电梯缝隙跌落摔伤 商场担四成责任赔1万元
导读:
小孩电梯缝隙跌落摔伤 商场担四成责任赔1万元
年轻的母亲在周末带着三岁的儿子去商场购物,本来是其乐融融的场景,却因孩子意外从自动扶梯的挡板间跌落,致使其母与商场对簿公堂。记者昨天从溧阳市人民法院获悉,由于没有尽到善良义务人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商场方面承担了四成的责任,赔偿了一万多元钱。
2010年5月15日晚,李某随母亲史某到溧阳某百货公司购货。李某跟随母亲乘电梯从一楼到达二楼,在二楼的楼面电梯处,调皮的小孩脱离了母亲的监管,自行跑到电梯扶手旁,不慎从电梯扶手与电梯玻璃挡板的间隙中钻入随后坠落,坠落过程中先碰到一楼至二楼电梯扶手,尔后摔至电梯里。事故发生后,百货公司的职员及其母亲立即将小孩送入溧阳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股骨骨折,并于次日转南京市儿童医院住院治疗,于2010年5月19日行骨折复位弹性髓内针内固定术,于同月29日出院。后又于于2010年11月17日至11月25日在南京市儿童医院住院治疗,进行内固定取出术,小孩住院期间由其母亲及外婆在院护理。后由于损失未能得到及时赔偿,其母以李某的名义诉至溧阳法院,要求判令某百货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合计27291.50元中的70%,即19104元。
在庭审中,李某的母亲认为,商场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孩子受伤,应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自己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自身也有一定责任;而某百货公司坚持认为,李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是致原告受伤的原因,故应由年轻妈妈自行承担损失。同时,商场方已经张贴了警示标志,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且电梯经检验合格,故其不应承担原告的民事赔偿责任。
溧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李某在事故中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原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原告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是致原告受伤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既承担相关费用的百分之六十。被告作为商场,系对社会开放的公众场所,虽在电梯旁设有警示标识,但电梯扶手与电梯玻璃挡板的间隙较大,未能尽到善良义务人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其不作为与原告的损伤后果亦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既相关费用的百分之四十,共计人民币10644.20元。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乘坐地铁时刷屏看手机在当下再正常不过了,然而,地铁因紧急情况刹车,未抓扶手的刷屏乘客倒地摔伤,乘客和地铁该如何担责?13日上午,北京
核心提示:本案系一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核心问题是顾客在商场摔伤如何确定赔偿责任,即是单方过错还是混合过错的问题。罗某在一家商场出口处因雨天路滑不慎摔倒,经医
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脑震荡的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进行赔偿的范围包括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治疗费用;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责任人
被人打成轻伤了可以要求民事赔偿。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同等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式为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
事故理赔费用应当首先由当事人所购买的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承担,保险赔偿额不足以承担的,再由当事人自身的财产承担。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