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销售隐瞒赠品消费者可否索回
导读:
商家在销售商品时,没有告知消费者购买此商品有赠品,而消费者事后得知厂家有此优惠,于是起诉商家索要赠品,其主张合法吗?
2008年10月3日,郭某到当地一家电器商场购买了一台名牌彩电。五天后,郭某才得知该名牌彩电的生产厂家为促销,曾随每台彩电赠送一只价值120元的电热壶,于是她便持购买发票到商场要求补发。服务小姐却告诉她,因她当时没有索要,事后已将电热壶送给了一位朋友。商场经理也声称:“此种赠品并不是彩电的组成部分,可给可不给,过期作废”。为讨个公道,郭某遂将电器商场告上法庭。从而引起了一例“赠品官司”。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无论是生产厂家还是电器商场,都没有直接与郭某达成赠与协议,电器商场是否给予赠品都不影响郭某购买彩电的消费目的,郭某也没有以是否给付赠品作为购买彩电的附加条件,因而郭某无权索要赠品。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作为电器商场具有给付赠品的法定义务。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首先,电器商场“偷吃”赠品,对生产厂家而言,是一种违约行为。生产厂家随彩电附赠电热壶的目的是为了促销,电热壶的最后归宿有且仅有是购买该品牌彩电的消费者,彩电与电热壶这两种本来不同的标的物,据此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综合体。这一结果的实现,当然应以经销为途径,以经销商为媒介。对此,电器商场在与生产厂家达成经销协议时是明知的。然而,电器商场却没有按生产厂家的要求,保证让电热壶的最后归宿有且仅有是购买该品牌彩电的消费者,而是将电热壶“偷吃”,已构成违约。《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义务或履行合同的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即电器商场必须对生产厂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将电热壶交给郭某。
其次,电器商场侵犯了郭某的知情权和处分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亦即电器商场在进行销售活动时,具有如实告知郭某购买彩电将附赠电热壶的情况,由于电器商场没有声张,表明电器商场对此未能尽到告知义务,或者说所尽告知义务存在瑕疵。此外,郭某要与不要电热壶的意思表示,只能在知情的情况下作出,郭某之所以未当场索要,也正是基于不知情,不能视为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按照法律规定,其请求时效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据此,郭某完全有权重新行使处分权,商场无权以“过期作废”为由妨害。
再次,电器商场无权处分赠品或撤销对赠品的赠与。一方面,赠品的所有权在销售的前后,分别属于生产厂家、消费者,经销商只能是实现赠品所有权从生产厂家到消费者转换的中间环节,充其量只是对赠品实施保管,实施保管并不等于享有所有权,在没有所有权的前提下,也就无权使用、处分、收益(如转送他人等);另一方面,赠与合同的当事人主体有且仅有是生产厂家和消费者,该合同事后是否变更或撤销,也只能取决于双方,而不具备主体资格的商场无权决定。据此,电器商场的处分行为既无合同、也无法律依据,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从行为开始时起就对郭某没有法律约束力,电器商场应依照该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处理,即返还赠品给郭某。
作者单位: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生活中当你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并且交涉无效时,你会想到通过投诉来维权,但是又不清楚怎样才是正确的投诉方式,怎样投诉才会受理。下面,就为您详细介绍消费者维权投诉
【获得赔偿权】商家广告欺诈消费者的索赔2002年3月,某计算机公司在某晚报上连续发布降价广告,宣称该公司的部分型号产品从2002年3月16日起以特惠价投放市场,
2008年4月28日,金华市金东区消保委郊东分会接到了上级转办的消费者潘某和金华市福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福铃公司,下同)的汽车消费纠纷材料,材料反映福
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脑震荡的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进行赔偿的范围包括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治疗费用;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责任人
被人打成轻伤了可以要求民事赔偿。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同等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式为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
事故理赔费用应当首先由当事人所购买的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承担,保险赔偿额不足以承担的,再由当事人自身的财产承担。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