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签恶意消费合同扯坏衣袖 退货消费者获赔偿
导读:
阎先生曾作为案外人鲁某的代理人,与尚想公司就买卖合同纠纷进行了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2009年12月25日,阎先生如约至位于南京西路某号的尚想公司专柜办理退货交接,该专柜店长将赔偿款1000元钱款交给了阎先生,同时还要求阎先生签署一份协议,内容为双方买卖纠纷已处理完毕,今后阎先生一方不得在该公司的任何店铺进行恶意消费。阎先生对该禁止消费的条款表示异议,拒绝在协议上签字欲离开该专柜时,该专柜店长则认为交接工作尚未办理完毕,要求专柜门口的员工陈某拦下阎先生,双方在拉扯中将阎先生所穿皮装左袖撕坏,遂阎先生电话报警。
2010年1月上旬,阎先生起诉到法院称,自己按照法院调解内容前往尚想公司解决退赔事,员工陈某受该公司指派阻止自己离店,拉扯中将自己于去年10月14日刚购买,价值13900元的Z.ZEGNA品牌皮装扯坏,要求尚想公司和陈某承担连带全额赔偿责任。
法庭上,尚想公司辩称阎先生与本公司店员在处理退货事宜时,发生了分歧意见。阎先生拿到公司的赔偿款1000元,却不愿签字即欲离开,不得已指派员工陈某阻止他离开,期间双方发生了拉扯导致阎先生衣服撕裂。认为衣服损坏系阎先生的不当行为所致,而陈某阻止行为过当,也应自行承担责任,阎先生主张赔偿与公司无涉。
被告上法庭的陈某承认,自己是尚想公司的员工,事发当日应领导要求阻拦阎先生离开,拉扯中不慎将阎先生的皮上衣扯坏,他认为该行为应属职务行为,本人毋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首先、阎先生与尚想公司在办理退货手续中发生争执,员工陈某采用拉扯方式阻止阎先生离开,并将阎先生衣物拉坏,该行为对阎先生衣物损害有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其次、在办理退货手续中,阎先生对尚想公司提供的协议有不同意见,却在收到尚想公司的赔偿款后,在未出具书面收条情况下即欲离开显然不妥,由此发生冲突造成损害,阎先生应自行承担次要责任。再者、员工陈某的阻止行为,系按尚想公司要求而做阻拦,由此导致的后果责任应该由尚想公司承担。法院还认为陈某在实施阻止行为时,采用了不当的拉扯行为,并致阎先生衣物损坏属重大过失,应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考虑到阎先生受损衣物撕裂程度较高,已无修复的可能,应在衣物全损的基础上进行折价赔偿,再综合考虑阎先生皮装折旧程度及双方各自的过错,遂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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