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赔偿规定是怎样
导读:
如果我们在生活中遇到一些意外,导致我们的人身受到损害的话,是可以要求责任方进行赔偿的,在一些事故当中,可能会导致孕妇受到伤害,影响到胎儿的生长发育甚至导致流产等,这种情况下,很多人都不知道应该怎么索赔,是否给胎儿赔偿,那么胎儿赔偿规定是怎样?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是民事权利主体,不能作为赔偿权利人。
怀孕期间胎儿受到的侵害只能视为对其母亲的侵害,胎儿母亲是赔偿权利人。
胎儿出生后如果是活体即成为婴儿,婴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权利主体,可以作为赔偿权利人,且对其在胎儿期间受到的损害的赔偿请求权具有溯及力,可以追溯到胎儿期间行使。
因此,婴儿对于其出生前自身受到损害的,有权作为赔偿权利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婴儿对于出生前的胎儿期间父母亲因侵权死亡的,有权作为赔偿权利人(死亡受害人近亲属)享有抚养费请求权。
婴儿作为赔偿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由婴儿本人享有并行使;但在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时,由监护人代为行使。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
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胎儿死亡的财产可以由生母继承。
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该胎儿出生后应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胎儿尚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因为在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胎儿并不具有继承权,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各国都强调在分割遗产时应考虑对胎儿进行特殊保护。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胎儿赔偿规定是怎样等知识,由此可见,胎儿在医疗或者一些事故中受到伤害的,在出生之前不具备民事权利,不能成为赔偿权利人,通常胎儿的母亲作为赔偿权利人,需要赔偿医疗费、陪护费以及住院费等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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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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