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损害赔偿 > 损害赔偿知识 > 自然人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的情形

自然人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的情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7 03:15:19 人浏览

导读: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