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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微信解雇员工 被判支付赔偿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8 07:30:53 人浏览

导读:

明天开始你不用来上班了,不好意思。这是小李收到老板发来的一条微信。合同期满还有一年多时间,老板就这样把自己炒了?不服气的小李将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经过依法审理,判决了...

  “明天开始你不用来上班了,不好意思。”这是小李收到老板发来的一条微信。合同期满还有一年多时间,老板就这样把自己“炒”了?不服气的小李将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四川省成都青白江区人民法院经过依法审理,判决了这一起特殊的“微信解雇”案件。经审理,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四川省某公司支付小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14185元,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青白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小李在被告单位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止。合同约定小李工作岗位和基本工资。被告自2013年11月起至2015年11月期间为小李购买社保,并按时足额发放了小李工作期间的工资。自2015年12月份起,被告便未为小李购买社保及发放工资。2015年11月28日,被告用一条微信“明天开始你不用来上班了,不好意思”通知小李,解除与小李的劳动关系,并拒绝依法给予小李相应的经济补偿。小李于2015年12月3日向成都市青白江区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2015年12月14日成都市青白江区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出具了收件证明。

  青白江法院认为:小李自2013年11月起即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4年8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小李提交证据证明被告于2015年11月底无故要求与小李解除劳动合同,仅用一条微信通知小李,被告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依据规定,被告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小李支付赔偿金,赔偿金计算为原被告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遂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员工被老板“微信解雇” 法院判公司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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