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馆尽安全保障义务 摔伤者不能要求赔偿
导读:
高高兴兴去游泳馆游泳,谁想脚下一滑摔成八级伤残,这让新疆乌鲁木齐市民方女士很恼火,出院后因赔偿问题谈不拢,遂将游泳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3万余元。按常理,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但让人意外的是,方女士输了官司。
几个月前的一天,方女士带着儿子前往乌市经开区(头屯河区)一家游泳馆游泳,当她换好泳衣穿上一次性拖鞋,从更衣室前往泳池时,突然脚下一滑重重摔倒在地。方女士感觉到上身剧痛。游泳馆工作人员赶紧将其送医。
经诊断,方女士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治疗期间,游泳馆派人送来7000元慰问金。治愈出院后,经鉴定,方女士伤情为八级伤残。她于是找到游泳馆要求赔偿,但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她遂将游泳馆告到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游泳馆作为对外开放的经营性场所,理应向顾客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法庭上,方女士称,事发当天,她购票后又另行购买了游泳馆指定的一次性拖鞋,因拖鞋底面无防滑设计,再加之从换衣间到泳池地面水渍未清理干净,导致她滑倒受伤,游泳馆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具有一定的过错。方女士要求游泳馆赔偿她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3万余元损失。
“方女士说的不属实。”游泳馆方回应,事发当日,方女士带着儿子一起到游泳馆游泳,工作人员告诉她,孩子要到男更衣室更衣,同时告知需要更换拖鞋后才能入馆。之后,方女士自行更换了拖鞋,在入馆后她急着找孩子,慌乱中没踩到防滑垫上才滑倒摔伤,所以损害是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游泳馆方还表示,从未强制过顾客购买拖鞋,顾客可自备拖鞋也可选择性购买拖鞋。方女士入馆后,工作人员多次提醒携带小孩要注意安全、小心滑倒,且事发后还给方女士送去了慰问金,已仁至义尽。
听了双方辩解,法庭经审理认为,方女士摔倒受伤的后果,应该由其自己承担,游泳馆不担责,于是驳回了方女士的诉求。游泳馆为何一点责任都没有?法院判决的依据又是什么?
法官说法
游泳馆安全措施完备顾客摔倒系自身原因
办案法官解释说,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方女士摔伤是否系游泳馆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所致,游泳馆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庭调查核实,事发游泳馆设施符合国家规定。在游泳馆入口处张贴有《安全须知》《安全提示》,馆内地面铺设有防滑砖,在换衣间到游泳池之间的路途中配有防滑垫,墙面设有“小心地滑”的安全警示标志,同时游泳馆通过《安全须知》等提示和工作人员多次的口头告知,已履行了作为管理人的管理义务,在方女士受伤事件中没有过错。
其次,在方女士发生身体损害后,游泳馆及时派工作人员将她送至医院,积极采取救助措施,无条件补偿了7000元,已经尽到了应尽的安全责任和义务。而方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应当注意自身安全,且方女士没有证据证明游泳馆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过错,因此她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原标题:泳池摔伤告泳馆索赔败诉 法院:游泳馆安全措施完备顾客摔倒系自身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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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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