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染发中毒 发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导读:
随着现代社会人们对于时尚与流行的追求,拥有五花八门的发式似乎已经成为前卫时尚和宣扬个性的一个标志,而染发剂则充当了相当重要的角色。但如对染发产品选择不当或者染发师染发时操作不当,则会给消费者身体健康带来严重的后果。日前,扶绥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染发引起的纠纷。
2014 年8月23日20时左右,大一新生的赵某想在开学之前换个新形象,遂来到了黄某经营的某理发店进行染发。染发结束后,赵某因身体出现头晕、胸闷等严重不适症状,先后到当地人民医院以及检测中毒的专业医院就诊治疗,最后诊断为:染发剂接触反应和低钾血症。赵某认为其在黄某经营的美发店接受染发服务遭受人身损害,黄某应负全部责任。2014年9月4日,赵某与黄某经当地工商局调解无果后起诉至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赵某到黄某经营的理发店染发,双方依法建立了染发服务合同,在此合同中,黄某应提供符合人身安全要求的染发服务。黄某辩称,其提供染发服务时所使用的染发剂有合格证,因此赵某在染发后所出现的损害与其无关。对此,法院认为,根据各医院的就诊记录可证实,赵某在染发结束后便出现头晕、胸闷等状况,并诊断为染发剂接触反映,因此应认定,赵某染发后所出现的病症系黄某提供的染发服务所致。同时,黄告辩称所使用的染发剂有合格证,但未就该辩称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该染发剂在赵某使用后致使赵某受损,则应认定黄某提供染发服务所使用的产品存在缺陷。且根据染发操作说明,染发之前应当先对被染发者进行头皮测试,确认其身体对染发剂无不良反应后方可进入染发程序,但黄某却跳过头皮测试直接进行染发操作。综上,黄某向赵某提供染发服务存在缺陷,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赵某造成了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作为消费者应该谨慎选择染发产品和服务,而作为提供染发服务的专业人士更应该严格按照染发规程进行操作,这样才能 “你美,我好,大家好”。
(原标题:女子爱美染发中毒 发廊操作不当担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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