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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未标注不适宜人群商家十倍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4 19:31:03 人浏览

导读: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已满两周年。随着网络购物、金融消费、互联网金融、快递服务、互联网+旅游等新型消费业态不断涌现,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新的法律问题,如网络购物管辖条款的效力、金融消费者...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已满两周年。随着网络购物、金融消费、互联网金融、快递服务、互联网+旅游等新型消费业态不断涌现,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新的法律问题,如网络购物管辖条款的效力、金融消费者的界定、快递服务的损害赔偿限额等。江苏高院梳理了一批保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旨在提醒广大消费者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希望广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

  这些与你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例,请你读一读。

  经营者欺诈最低可获500元赔偿

  案情

  原告郑某通过某网站向被告某纺织公司购买了记忆枕一个,价款为89元。被告在销售网站描述该枕头具有“保健护颈枕颈椎枕、治疗颈椎病”等功能。

  法院认为,被告不是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销售的枕头为家庭普通用枕,没有证据证明其具有治疗颈椎病的功效,被告在其销售网站上宣传该产品具有治疗疾病的作用属于虚假宣传,对消费者具有误导作用,构成欺诈,经营者除退还消费者货款外,还应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赔偿,遂判决被告返还货款89元并赔偿原告500元。

  点评

  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惩罚性赔偿金额增加到商品价款或者服务费用的三倍,低于500元的,增加到500元,既补偿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也加大了对经营者的惩罚力度,对净化市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管辖权条款需特别标注

  否则无效

  案情

  某电子商务公司系某购物网站的运营方,孙某某因其在该购物网站购买彩色激光打印机产生纠纷,因收货地位于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辖区,孙某某以某电子商务公司为被告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某电子商务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应该在《会员章程》及网站规则中提到的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在《会员章程》中存在大量其他加黑条款的情况下,某电子商务公司对管辖权条款仅采用字体加黑方式处理,管辖权条款与其他条款并无明显区别,加之网站页面与纸质介质相比字体加黑的提示注意功能降低,字体加黑尚不足引起消费者的合理注意,应当认定经营者未尽到合理提请消费者注意的义务,该管辖权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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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评

  网络购物已逐渐成为人们的重要消费方式。实践中网商往往在预设的电子合同中采取对其有利的管辖条款,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相对于纸质介质,网站页面中格式条款通过字体加黑方式的提醒功能明显降低,无法达到充分提醒对方注意的效果,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合理提示注意方式。此类协议管辖格式条款易侵犯消费者的管辖利益,应属无效格式条款。

  食品未标注不适宜人群

  可十倍赔偿

  案情

  赵某在某网络购物平台购买某公司销售的浓缩鱼油磷虾油软胶囊4盒,单价238.8元,共计955.2元,生产日期均为2013年5月10日,保质期均为2016年5月9日。上述产品标签上载明产品配料表:鱼油、南极磷虾油、明胶、甘油、大豆油、肠溶包衣。

  法院认为,涉案产品在其标签上未标注不适宜人群,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涉案产品虽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并出具卫生证书,但获得卫生证书并不能证明其中文标签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视为其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而予以销售。遂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货款955.2元,并支付十倍赔偿。

  点评

  未标注不适宜人群的食品,也应认定为不安全食品。被告某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配料中含有磷虾油,应当在标签、说明书中标注不适宜人群,而被告公司未作标注,对婴幼儿、孕妇、哺乳期妇女及海鲜过敏者存在安全隐患。因此涉案产品属于不安全食品,而被告仍予以销售,应当承担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原标题:江苏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 未标不适宜人群商家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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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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