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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执一词的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3 06:55:22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对于一些无监控录像、无目击证人,且双方当事人对于事故原因又各执一词的情形并不少见,本文中法律快车为您分析一例典型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许X鹤与王X芝道路交...

  核心内容: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对于一些无监控录像、无目击证人,且双方当事人对于事故原因又各执一词的情形并不少见,本文中法律快车为您分析一例典型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许X鹤与王X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一、典型意义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对于一些无监控录像、无目击证人,且双方当事人对于事故原因又各执一词的情形,人民法院如何认定事实是一大难点,本案即具有典型意义。

  二、基本案情

  2009年10月X日中午,许X鹤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轿车并道时,与违法翻越中心隔离护栏的王X芝发生交通事故。王X芝倒地受伤,造成右下肢受伤。现场勘查显示,许X鹤所驾车辆停在中心隔离栏边的第一条车道,车辆左前部紧挨中心隔离栏,左前轮压着中心隔离栏桩基,车辆与隔离栏呈约45度夹角。许X鹤称王X芝属跨越护栏时被绊自行摔伤,与己无关。因无现场证人及直接证据,当地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并未对该起事故责任予以划分。王X芝起诉请求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16万余元。二审期间,经王X芝申请并经征询双方意见,审理法院依法选择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对王X芝的伤情成因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王X芝右膝部损伤符合较大钝性外力直接作用所致,该损伤单纯摔跌难以形成,遭受车辆撞击可以形成。

  三、裁判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X芝的腿伤是否为许X鹤的驾车行为所致。对此,二审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成因鉴定。

  法院二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本案系许X鹤与王X芝在道路通行中因过错或意外而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事件,属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范围。

  关于许X鹤的驾车行为是否致害王X芝的问题,二审认为虽无事故现场监控录像及目击证人等直接证据,但根据相关证据亦可认定。交管部门的现场勘查及事发时许X鹤车辆的位置,符合紧急情况下避让制动停车状态;司法鉴定意见认为王X芝的腿伤符合较大钝性外力由外向内直接作用的特征,且腿伤高度与案涉车辆制动状态下前保险杠防撞条高度吻合,符合车辆撞击特征,单纯摔跌难以形成;事故现场无致伤的第三方、从王X芝尚能从容跨越护栏亦可排除其之前被撞受伤的可能性。鉴定单位及人员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接受质询分析清楚、说明充分,送检材料亦经过双方质证。[page]

  二审认为,上述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王X芝腿伤系许X鹤驾车行为所致;许X鹤称王X芝属自行摔伤,其停车救助的理由不能成立。许X鹤驾驶机动车未尽高度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40%的过错责任;王X芝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规定,应承担60%的过错责任。

  因许X鹤未履行交强险之法定投保义务,审理法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强险的有关规定,判决许X鹤于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医疗费赔偿限额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赔偿10.7万余元。

  鉴定机构经过鉴定,认为受害人伤情符合车辆撞击特征,单纯摔跌难以形成。同时,由于事发时并无第三方车辆,且受害人尚能从容跨越护栏,故可以认定王X芝的腿伤乃许X鹤的驾车行为所致。此外,由于许X鹤违反法律规定,未购买机动车交强险,故而承担了交强险项下的赔偿责任。如果其依法购买交强险,该责任原本是可由保险机构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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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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