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卡内29.5万元被冒领 银行被判赔44.5万
导读:
银行卡还在自己手中,却被告知银行卡已被注销,卡内的29.5万元被取走了。新民市商人孙先生向银行讨要损失,银行方面认为自己无过错,双方走上了法庭。
近日,新民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农业银行新民支行赔偿孙先生被盗取的29.5万元,以及无法履行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15万元。
事件:神秘人盗取卡内29.5万元
2009年12月12日,孙先生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注销不能使用,查询后发现卡内原有的约42万元,分三次被人提走29.5万元。取款地点是农业银行沈阳分行北京街支行的业务窗口。
从监控录像中可以看到,12月11日中午,嫌疑人持假冒银行卡(与孙先生的卡号相同)来取款,在柜台前反复操作都无法识别,自称“银行卡可能有问题”。银行工作人员说可能是银行卡已经消磁,建议重新办卡。
嫌疑人出示身份证后(事后证实也是伪造),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一张新银行卡。嫌疑人当即表示想提取35万元,但是因为金额太大且未提前通知,最后只提取了10万元。嫌疑人离开后,又到别处分别提取14.5万和5万元。
尽管嫌疑人所持银行卡和身份证是假的,但是输入的密码却是正确的。
法院:银行需承担责任
孙先生多次与银行方面协商赔偿未果,于是将当初的开卡行——农业银行新民支行告上法庭。
孙先生认为,银行卡被注销与存款被冒领,都是银行工作失误造成的。事后,从事贩运生猪的孙先生资金周转困难,向他人借了40万元的高利贷,仅利息就达12万元。同时,他与北京某肉联厂签署的生猪收购合同也无法履行,造成30万元的经济损失。
农业银行新民支行辩称,银行按照程序操作没有违规行为,是原告孙先生泄露了自己的存款密码,才造成这一后果。银行不存在赔款义务,其他经济损失更不能赔付。
新民市法院审理认为,孙先生的存款被他人冒领,银行已尽义务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从2007年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为各商业银行搭建了联网核查系统,取款人的身份能够通过核查系统确认。而冒领人的储蓄卡系伪造,银行在没有辨认清楚的情况下,为取款人更换新储蓄卡,存在重大过错,需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因银行的过错导致原告资金周转问题,致使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为此造成的经济损失银行应该适当补偿。原告为解决资金周转,要求银行承担高额利息,由于银行对违约行为做了适当补偿,所以法院不支持原告这一请求。
据此,法院判决新民支行给付孙先生存款42万余元(含卡内未被盗取的款项)。此外,给付因合同无法履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50%,金额为15万元。
判决下达后,原被告均不服判决,上诉到沈阳市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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