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运冰箱途中受伤 受雇公司赔偿3万元
导读:
2005年9月19日,搬运工吴某一纸诉状将该电器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双方之间形成的是一种雇佣劳动关系,被告应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而被告则认为双方形成的是运输合同关系,被告不仅不应赔偿原告,原告反而应该赔偿被告公司被摔坏的冰箱损失。双方把争执的焦点放在了原告吴某使用的搬运工具是否属于运输工具的问题上。而法院认为原告吴某所使用的人力板车不符合运输工具的要求,其本人也不符合货运驾驶人员的资格,人力板车只是一种简单的劳动工具,不是运输工具。因此,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劳动关系,并非运输合同关系。
最后,原被告在法庭的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电器公司除去已支付的7000元医疗费外,另赔偿原告吴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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