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案例 > 工伤案例 > 雇员送货途中不慎受伤 雇主拒绝赔偿部分费用

雇员送货途中不慎受伤 雇主拒绝赔偿部分费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7 09:43:52 人浏览

导读:

雇员送货途中不慎受伤雇主拒绝赔偿部分费用郑州二七区法院李亚男雇员在去送货途中受伤,雇主只答应支付治疗期间的费用,对于原告要求的后续治疗费等却置之不理。双方协商不成,雇员一纸诉状将老板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共计近18万元。8月15日,郑州市

雇员送货途中不慎受伤 雇主拒绝赔偿部分费用

郑州二七区法院 李亚男


雇员在去送货途中受伤,雇主只答应支付治疗期间的费用,对于原告要求的后续治疗费等却置之不理。双方协商不成,雇员一纸诉状将老板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共计近18万元。8月15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吴华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81686.19元;二、被告吴华赔偿原告精神损失抚慰金15000元;三、被告吴原对前款判决吴华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被告吴原是“郑州市二七区某货运服务部”(以下简称货运部)注册的业主,被告吴华是实际经营者。原告王某于2005年6月受雇于该货运部,任仓库点货员。2006年7月29日原告受被告吴华指派与其他雇员坐面包车去送石板,原告坐在石板上,当车行至郑贾路与南三环交叉口时,因道不平车头跳动,原告失重滑向车厢,腿被挤压在车厢上。经拨打“120”原告被送至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被告诊断为:1、左胫骨下段骨折;2、右外踝骨折;3、左小腿挤压伤;4、右踝外伤。原告共住院19天。原告出院当日2006年8月16日与货运部签定一份《协议书》,被告答应支付原告在治疗期间的一切费用。之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后续治疗费用等,双方协议不成,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后又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支付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继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立案后,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结论是:原告的伤残等级评为七级伤残,原告的继续治疗费约需人民币1000元。庭审时,被告以上述签定结论的依据错误为由,要求重新鉴定。法院认为被告的异议缺乏法律根据不予准许。另查明原告上有一七旬老父亲,下有两个未成年的儿子,分别是17岁、7岁。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受雇于天天货运部,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吴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吴原是货运部的登记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按照原、被告协议被告已支付了前期相关费用,但本次原告起诉的是后续治疗及伤残赔偿金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被告仍应承担。关于原告提供的司法鉴定书,被告质证后提出异议,经二七法院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的程序也无违法,鉴定结论亦无明显依据不足,故应为有效。而且原告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鉴定部门依据职工工伤及职业病致残为定残标准并无不当。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