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不慎摔伤 雇主户主被判赔偿
导读:
淮安民工胡某在本市某公房室外装修作业时,不慎从高处摔伤。为此,伤者与包工头及房主之间就赔偿问题发生纠葛而导致诉讼。日前,市二中院对此案的终审判决,给原被告三方各自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有了个最终的说法。
俞先生在本市欧阳路的新公房需要装修,便请来某装潢公司的包工头王某。2003年4月,王以个人的名义与俞先生签订了《装修协议》,双方约定:由王承担俞的公房室内外全部装修工程。王因此雇佣了同乡胡某等人为他打工。2003年8月11日,胡在室外雨蓬架包边作业时,因为没有任何安全保护设施,不慎从3米多高的二楼摔下,当即被送到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后又转入华山医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 8万余元。由于俞先生认为胡摔伤,完全是王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胡自身疏忽所致,俞不存在过错,故不愿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导致这场官司从一审打到二审。
二审认为,本案中,胡接受王的指派,为王打工,双方建立雇佣关系。胡在操作过程中不慎摔伤,王作为雇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王辩称室外雨蓬架包边工程不在合同约定的项目内,但根据俞提供的装修协议,装修工程包括室内和室外的全部工程,故对王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俞先生作为房主,虽然在装修过程中没有故意加害行为,也不存在过失。但是,俞明知王某不具备装修资质,但仍与王签订装修协议,俞应负有对施工方选任不当的过错责任。虽然这一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必然的联系,但也为意外事故的发生创造了一定的条件,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外,胡因在施工中未注意人身安全,对损害的发生也存有过错。
法院依据过错责任的大小,确认王、俞、胡各自承担责任的份额为60%、30%和10%。据此,法院终审判决王和俞各自支付胡医疗费及误工费2.7万余元和1.3万余元。(梁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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