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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院护工索赔损失 法院:原告从事雇用活动中发病 养老院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8 16:25:04 人浏览

导读:

在为养老院内患有皮肤病的老人搽药后,一护工在洗澡时突感身体不适被送医院治疗。事发后,该护工以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为由,起诉养老院赔偿。法庭上,养老院提出该护工上班时间洗澡,违反岗位制度,拒绝赔付。日前,河西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护工为老人搽药后到
在为养老院内患有皮肤病的老人搽药后,一护工在洗澡时突感身体不适被送医院治疗。事发后,该护工以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为由,起诉养老院赔偿。法庭上,养老院提出该护工上班时间洗澡,违反岗位制度,拒绝赔付。日前,河西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护工为老人搽药后到洗澡间洗澡,是雇用活动的延伸,但因其系自身发病,不属人身损害,判决养老院补偿其5000元,驳回其他诉求。
56岁的刘某原系邢台市某工厂退休职工。2005年3月20日,刘某应聘到本市西区某养老院任护理员,从事老人护理工作。由于护理患有皮肤病的老人,刘某与其他护工被不同程度地感染了皮肤病,养老院也曾为此给护工发过药膏。2005年12月9日22时左右,刘某值夜班时为患有皮肤病的老人涂抹药膏后,洗澡时突感身体不适,当即被同事送到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刘某病情为“脑出血、高血压、冠心病”,共花去医疗费及住院费9000元。当月27日,刘某出院。后刘某因赔偿问题找到养老院,刘某认为,她是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养老院应对其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刘某诉至法院。

被告养老院认为,刘某在值班时严重违反了本岗位的制度,擅自脱离岗位,到洗澡间洗澡,刘某的发病与养老院没有关系。且刘某病后,养老院及职工曾捐赠慰问费2000元,虽然院方的400元最终被家属退回,但也表明养老院并非对刘某漠不关心。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刘某诉求。

根据查明事实,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形成了雇用法律关系。本案中,原告因护理患皮肤病的老人感染皮肤病,为老人搽药后到洗澡间洗澡,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是雇用活动的延伸,应当认定为“从事雇用活动”。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既包括雇用关系以外第三人致其人身损害,也包括安全生产事故致其人身损害,原告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自身发病,不属于上述情况,但与“从事雇用活动”有一定因果关系,依据公平原则,由被告养老院对原告予以适当补偿较为适宜。据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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