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学生家长也应参与鉴定
导读:
本报记者 关永辉
本报讯 学生伤害事故的调查和责任认定,会不会出现人们所担心的“老子给儿子作鉴定”的状况?
根据昨日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福州市中小学生安全防范和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草案)》中相关条款规定,对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调查和责任认定的制度设计是:市、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由教育、劳动保障、卫生、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部门组成的学生伤害事故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调解。该模式借鉴了医疗事故鉴定的模式和程序,以期达到处理结果的公正。
据介绍,关于中小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问题,实践中,目前,福州市基本上是由教育部门对伤害事故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责任认定结论和调解处理意见。基于教育部门与学校之间的上下级管理关系,学生及其监护人对此有不同看法。
福州市人大常委会相关人士介绍,鉴定委员会成员除了相关职能部门的人士外,还应包括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为此,我们在制度的设计上借鉴了医疗事故鉴定的模式和程序,在草案中规定多部门组成鉴定委员会,作为学生事故责任认定机构,负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调查和责任认定,并作为处理事故的依据。这种处理方式较为公开公正、易于各方所接受,有助于事故的及时、妥善处理。”福州市教育局有关负责人此前在作草案说明时指出。
昨日,委员们审议该草案时提出,由于各部门组成的鉴定委员会是临时性的,出具的结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值得商榷;而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设在各地医学会之下,是常设机构,其鉴定报告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学生伤害事故鉴定委员会也应该是常设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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