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损害赔偿 > 损害赔偿动态 > 男子为阻止邻居违法维修变压器被打

男子为阻止邻居违法维修变压器被打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6 20:50:50 人浏览

导读:

田某与张某系同村邻居。2011年10月18日晚,因村里变压器的跌落保险掉了下来,造成张某家断了电。张某在弄清原由后,就照着手电、带着竹竿去将变压器合闸。此时,田某正在家里看电视,发现电视和电灯忽闪忽闪地,他判断是有人在捣弄附近的变压器,于是就拿起手电去查看

  田某与张某系同村邻居。2011年10月18日晚,因村里变压器的跌落保险掉了下来,造成张某家断了电。张某在弄清原由后,就照着手电、带着竹竿去将变压器合闸。此时,田某正在家里看电视,发现电视和电灯忽闪忽闪地,他判断是有人在捣弄附近的变压器,于是就拿起手电去查看。走到变压器旁边,田某发现是张某在变压器下面用竹竿捣弄变压器,就立即予以制止。由于张某不听劝阻,田某就上前阻止。在阻止无效的情况下,田某就推了张某两下。不料此举激怒了张某,张某便随手拿起变压器的跌落保险朝田某头部猛击一下,导致田某头部受伤,造成田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395元。因张某拒绝赔偿,田某便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审判

  2011年12月28日,芷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在无电工资质的情况下,私自用竹竿冒险去维修变压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的规定,田某为了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免遭侵害而出面制止张某的违法行为而被张某打伤,田某因治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由张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2012年1月12日,芷江法院作出了由张某赔偿田某各项损失4395元的民事判决。

  法官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该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张某被判赔偿4395元,这是他实施违法行为应当承受的法律后果。

  值得一提的是,变压器出现了故障,应向供电部门报告情况,由供电部门派人维修,任何人不得擅自充当维修工。因为电工是一个特种行业,只有取得了电工资质的人,才有资格从事电力作业,否则,不但行为违法,而且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据《刑法》规定,无证电工上岗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在其有雇主的情况下,雇主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若无证电工本人在事故中伤亡的,则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由雇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乃至承担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事责任。[page]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