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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肇事致十级伤残 法院判赔近10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6 19:24:07 人浏览

导读:

在舒城县六舒三路上,发生一起摩托车追尾正常行驶的自行车,致骑自行车的人受伤。案发后,伤者就相关损失向法院起诉,要求摩托车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案经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摩托车驾驶员被判赔偿近十万元。案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7日19时,被告鲁某无证驾驶无号牌

  在舒城县六舒三路上,发生一起摩托车追尾正常行驶的自行车,致骑自行车的人受伤。案发后,伤者就相关损失向法院起诉,要求摩托车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案经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摩托车驾驶员被判赔偿近十万元。

  案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7日19时,被告鲁某无证驾驶无号牌“豪爵”二轮摩托车,沿六舒三路由西向东行使至57KM+70M处,因未能确保安全通行,遇情况避让不当,追尾撞上前方同向靠边行驶的原告黄某驾驶的自行车,造成二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发生一般交通事故。经舒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被告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伤后经舒城县人民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右股骨粗隆区粉碎性骨折,先后计发生医疗费 26257.4元。原告伤情经六安正源司法鉴定所舒城分所鉴定,评定原告右下肢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被告因违法驾车致原告人身损害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由事故认定书等在卷为凭,足以认定。被告依法应负相应赔偿责任。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致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及鉴定费、交通费以及精神抚慰金各项损失计人民币95508.7元,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一次付清。判决后被告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目前该案已进行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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