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华堂”商标再遭侵权
导读:
近日,宁德市、福安市两级工商部门收到福安市珍华工艺品有限公司诉称,福安某贸易公司在其出售的水晶工艺品上,使用与该公司注册的“珍华堂”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对社会公众的误导,影响和损害该公司“珍华堂”注册商标声誉,请求工商部门予以调查处理。
接到投诉书后,工商部门立即立案调查。经查实,福安某贸易公司于11月3日委托浙江苍南厂家生产加工标注有“珍华堂”标识的水晶摆件工艺品100个,主要用来当礼品送客户的。截至案发,26个尚未销售的标注有“珍华堂”标识的水晶摆件工艺品被工商部门依法查扣。
据当事人陈述,在水晶摆件工艺品商品上使用“珍华堂”标识,是因为珍华堂银器在福安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大多数群众认可,使用“珍华堂”标识会使他人认为该水晶摆件工艺品与福安市珍华工艺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商品是同一商标,从而提高水晶摆件工艺品的价值。
在此之前,类似的商标近似侵权问题,珍华堂也曾多次遭遇。2009年和2010年,王某的“华珍堂”商标、张某的“珍华”商标与该公司“珍华堂”商标构成近似,该公司分别向商评委提出商标争议裁定申请,维护公司商标合法权益。
工商局有关人士提醒,“珍华堂”商标已注册,且享有较高声誉他人不得在相类似商品上使用与“珍华堂”商标近似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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