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借离婚逃避债务 债权人告到法院胜诉
导读:
借款35.9万元坚持不还,被法院判决归还后竟然使出离婚逃债的诡计,将自己可供执行的房产等所有财产全部"赠予"妻子。然而,他的离婚逃债之计最终没有得逞。闵行区法院在收到债权人汤女士的起诉后,日前一审判决撤销许某与前妻李慧英(化名)关于涉案房产的变更行为,并将房屋的产权人恢复登记至原始状态。
借钱不还
许某早年是出租车驾驶员,经常在汤女士开的饭店中用餐。常来常往,也算混熟了。许某看这个饭店经营得不错,暗想汤老板手头一定非常宽裕,便动起了借钱的念头。看在许某“热情老实”的份上,汤女士对其“亲人生病”等借钱理由深信不疑。从2003年5月至2007年1月间,许某陆陆续续从汤女士那里借得钱款35万多元。由于许某一直没有还钱的表示,多次催讨都无功而返,汤女士无奈将许某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35.9万元。2007年11月8日,汤女士胜诉。
转移房产
但是,许某根本不想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汤女士只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拍卖其拥有的房产以抵债。执行期间,却传来了许某已于2007年4月离婚,并将本属自己名下的房产转移至前妻李慧英的名下。许某成了“赤条条”穷人一个,根本无力归还汤女士的借款。
在这样的情况下,汤女士只得将许某列为被告,并将李慧英列为第三人再行起诉,要求判令撤销许某与第三人离婚协议中关于将原登记在许某名下的房屋产权人的变更行为,许某与第三人共同将房屋的产权人恢复登记至原始状态。
赠房无效
许某的辩称十分简单,房产已归妻子所有,无力偿还汤女士的借款。
法院查明,2007年4月25日,许某夫妻协议离婚。自愿离婚协议书载明,婚后有一子随女方生活。房产一套归女方及儿子所有。离婚后,男方补偿女方精神损失费17万元整,支付方式为每月1800元,直至付清为止。
法院认为,汤女士对许某享有合法债权,已由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许某理应根据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应的义务。但是,许某在明知自己债务缠身的情况下,采用与第三人李慧英离婚,并向民政部门谎称双方无债权债务,从而将三人名下的涉案房屋产权人办理转移登记至李慧英及其儿子名下,使许某名下无法查实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致汤女士的债权无法得已实现。因此,许某作为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显然损害了汤女士的合法权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page]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公司在进行一些破产程序的时候,我们可以根据受理的破产案件来进行执行,并且也要了解我国债权人进行起诉过程当中,是需要双方准备好一些财产资料,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
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脑震荡的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进行赔偿的范围包括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治疗费用;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责任人
被人打成轻伤了可以要求民事赔偿。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同等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式为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
事故理赔费用应当首先由当事人所购买的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承担,保险赔偿额不足以承担的,再由当事人自身的财产承担。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