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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乡村里走出的劳务工:“我就不信讨不回公道”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6 11:05:53 人浏览

导读:

??一起因煤矿事故引发的劳动仲裁案,同一个仲裁委、同样的三位仲裁员,在相隔不到4个月的时间作出的4次裁决,结果大相径庭。而后来法院的判决,更是令当事人目瞪口呆。??18岁的高飞本是一名高中生。据高飞称,为筹资学费,在2000年暑假期间,他和两名同乡从陕西

??一起因煤矿事故引发的劳动仲裁案,同一个仲裁委、同样的三位仲裁员,在相隔不到4个月的时间作出的4次裁决,结果大相径庭。而后来法院的判决,更是令当事人目瞪口呆。

?? 18岁的高飞本是一名高中生。据高飞称,为筹资学费,在2000年暑假期间,他和两名同乡从陕西神木来到内蒙古鄂托克旗碱柜镇所属的煤矿下井采煤。7月26日进矿后,矿上给他们发了矿灯、矿帽,但没进行安全培训,便下井干活。煤矿井下实行两班倒,每班工作11个小时。8月9日下午,他收工出井时,被飞速而来的矿车从背后挂住并带出井口,致使其胸椎骨折,下肢瘫痪。

?? 日前,在呼市康复医院附近的一间破旧的出租房里,记者见到了倍受折磨、瘫痪在床的高飞和他的家人。他们气愤地说,事故发生后,矿方在给高飞治疗过程中中断了医疗费的支付,致使高飞生命垂危。

?? 家境贫寒的高飞为挣学费,才外出下井挖煤,没想到不仅学费没挣着,反而落个受伤致残的结果。他认为自己是因工负伤,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此他将鄂旗碱柜二矿及矿法人代表告到鄂托克旗劳动争议仲裁委。经审理,2000年9月6日,鄂旗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认为高飞在碱柜二矿井下负伤一事情况属实,确认高飞负伤属于因工负伤,并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争议处理办法》作出单项裁决,要求矿方及时给付所需医疗费用,使高飞能够继续治疗。

?? 裁决书下达后,矿方迟迟不执行,高飞的父亲高如伸只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10月4日,矿方只还清了8600元的医疗费,剩下的2000元手术治疗费拒付。由于没有交足医疗费,医院令高飞搬出病房。不得已,高如伸第二次向鄂旗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诉。2000年11月7日,仲裁委第二次作出单项裁决,要求被诉方碱柜机械化煤矿预付申诉人高飞急需的治疗费和生活费。裁决书下达后,矿方置之不理。由于治疗费不能到位,使高飞失去了最佳治疗机会。

?? 就在此时,鄂托克旗劳动争议仲裁委又先后于2000年12月26日和2001年元月3日,分别下发了两份仲裁决定,但仲裁内容有了变化,先是终止了要求矿方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的第二次裁定,后又裁定高飞属非因工负伤。仲裁委仍认为,高飞已在井下从事生产活动,煤矿虽没有雇用,但由于其管理不善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属于本矿职工。高飞非因工负伤,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医疗待遇及伤残救济,由煤矿负责有关赔偿,即按非因工负伤的标准处理此事。

?? 这四份裁定是由同一个事故、同一个仲裁委员会,在相隔不到4个月的时间里作出的,为什么结果却大相径庭?高飞及其家人不服此裁定,向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提出诉讼。2001年6月20日,高飞及家人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判决结果完全出乎他们的意料。判决书中高飞被列为被告,法院认为:“高飞既不是煤矿的雇用职工,也没有在煤矿从事任何生产劳动,没有与煤矿形成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所受伤害不属劳动保险范畴,而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被告高飞明知煤矿井下为危险作业区,未通过煤矿任何人同意,擅自下井,且私自乘坐严格禁止搭乘的矿斗车,造成本次事故”。“高飞因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后续治疗和二次手术费等,共计119686元,由高飞自己承担53858元,煤矿承担65827元(已付63366元)。”

?? 拿着判决书,高飞的父亲高如伸百思不得其解。“这起起因和适用法律并不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仲裁委和法院两家执法部门使用同样的法律审案,为何裁定结果如此不同?受伤致残劳务工的权益究竟由谁来维护!”高如伸说,“不服法院判决,我们已经提出上诉,我就不信讨不回公道,我就不信找不到个说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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