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导致孕妇流产 起诉要求精神赔偿
导读:
在经历一起交通事故四天后,朱女士出现先兆流产继而被迫做了流产手术,为此,朱女士将撞伤自己的李先生及某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日前,此案已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
原告朱女士诉称,2008年11月15日,原告骑电动自行车在路上正常行使的过程中,被告李某驾驶轿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右侧胳膊、腹部及胯部撞击地面受伤。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认定,此次事故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原告经某医院诊断为“多发软组织挫伤”。原告被撞时已怀孕42天,11 月19日,原告出现腹痛并流血,经医院诊断为先兆流产,20日在医院进行人流手术。
朱女士认为被告违反道路交通法规撞伤原告,造成其财产受到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流产与被告的撞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
综上,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医药费1384.85元、误工费1266.6元、营养费950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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