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过量摔倒致死 酒楼酒友有错均担责
导读:
2009年12月2日上午,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院审结了一起朋友在酒店相聚饮酒过量摔倒致死的生命权纠纷案,判决万某死亡损失共计人民币291067元,被告胡某承担8%;被告谢某、冯某各承担2%;被告余某、方某共承担3%;被告黄某承担3%;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负。
2008年10月16日,被告胡某为答谢自己患病期间朋友们的看望,邀请死者万某与被告谢某、冯某、余某、方某到被告黄某个人经营的酒楼二楼包厢共餐。席间被告胡某未饮酒,死者万某与被告谢某、冯某、余某、方某等5人共饮了两瓶一斤装酒精度为45°的四特老窖白酒。用完餐后,死者万某独自下楼,行至距一楼地面四层楼梯处不慎摔倒在一楼地面不省人事。方某发现后立即呼救,被告胡某等人赶来将万某送至广昌县人民医院抢救。因医治无效万某于2008年11月12日死亡。事发时,酒楼的楼梯系花岗岩装修地面,不锈钢扶手,楼梯地面未铺设地毯或放置防滑垫,也无安全提示。
一审法院认为,死者万某患有高血压病,聚餐时仍大量饮用白酒,导致酒后下楼时不慎摔倒后经医治无效死亡。万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负主要责任。被告胡某、谢某、冯某、余某、方某虽在事后履行了救助义务,但在与万某用餐饮酒时未尽到注意、关照、提醒等义务,对万某的酒后身体状况也疏于观察和安全防范,特别是被告胡某作为饮酒的邀集人,存在一定的过失。各被告应当根据其过失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方某系女性且与万某初次相识,其责任比例酌情予以减轻。酒楼无完善有效的防滑设施,也无安全警示说明,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缺陷,被告黄某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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