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乘虽为好意 过错仍应担责
导读:
2010年6月9日,孙某在搭乘朋友赵某轿车前往上海途中与同向而行李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八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未与前车保持采取紧急制动的安全距离,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及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析案】
笔者认为,就本案涉案后果民事责任的承担,应从以下角度分析:
赵某不以营利为目的同意孙某搭车至上海的行为,符合好意同乘应当具备无营利目的、好意人的目的地与同乘人的下车地相重合、双方合意、无偿性、车辆驾驶人唯一性等特征,属于好同意同乘行为。
对同乘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损失的承担问题,在目前法律尚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应从现行法律规定的归责原则和审判实务中风险自担两方面分析。
(一)归责原则。《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等三种归责原则。笔者认为在处理好意同乘案件中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则赔偿、无过错则免赔或适当补偿。同时还应当根据好意人的过失在交通事故中原因力的大小,相应减少好意人的赔偿责任。
(二)在实务中可考虑风险自担原则。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操作:
1、在交通事故责任中,好意人的过错系故意时,其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减轻好意人的责任。
2、好意人的过错系过失时,根据好意同乘性质的特殊性,好意人承担有限的民事责任。他人和好意人共同侵权造成同乘人损失的情形。在有交强险情形下,扣除交强险的赔付数额后,按照事故责任的大小确定他人和好意人对同乘人赔偿数额的比例。好意人系次要责任,承担赔偿数额20%-40%的责任。好意人系同等或主要责任,承担赔偿数额40%-50%的责任。好意人侵权造成同乘人损失的情形。在确定赔偿项目和数额后,按照好意人承担的数额承担50%的责任。对于好意人无过错的情形,也就是在意外事、好意人无责任的情况下,好意人不承担责任或适当的补偿责任。
综上所述,基于赵某对本起好意同乘中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的事实,根据以上分析意见,笔者认不,李某因涉案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由事故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分别按10%比例赔偿后,其余部分由李某和赵某各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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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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