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野蜂蛰死人案二审宣判 受害人获赔4万余元
导读:
12月1日下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野蜂蛰死人一案进行了二审宣判,判决由捅野蜂窝的李社、李希停、薛平欣三人共同赔偿受害人42940.65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李社和李希停均系河南省嵩县阎庄乡农民,薛平欣系与李社、李希停所住村庄相邻的河南省宜阳县董王庄乡农民,三人平时关系很好。2008年9月20日,他们三人为了摘取胡蜂的蜂蛹,将委圈家地头一棵杨树上的胡蜂窝连同该窝所在的树枝锯掉,他们只是将该胡蜂窝中的蜂蛹取走,没有将胡蜂窝和胡蜂消灭干净,致使胡蜂大量回巢。2008年9月24日,委圈的母亲康栾及外甥女王亚琼到自家地里干活途径该胡蜂窝附近时,被该胡蜂窝内的大量胡蜂蛰伤,康栾因医治无效死亡。事后,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委圈等人一纸诉状将李社、李希停、薛平欣告上宜阳县人民法院,要求他们三人连带赔偿各项费用78800元。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09年4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李社、李希停、薛平欣三人共同赔偿受害人38947.77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都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李社、李希停、薛平欣三人上诉称自己采摘胡蜂窝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委圈等人上诉称一审判赔的太少。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社、李希停、薛平欣三人从树上摘下蜂窝取走幼虫后,未将蜂窝消灭,而是将蜂窝置于田间地边,致使胡蜂大量回巢,给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与受害人康栾及王亚琼从此处经过时被胡蜂蛰伤的损害事实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且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还认为,受害人康栾及王亚琼长期在该地区生活,知道本地段生活有野生胡蜂,但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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