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刮蹭毛驴受惊 致伤他人共同赔偿
导读:
孙女士在村口向赶着毛驴车的裴某买菜时,李某驾驶汽车路过交易地点将原告孙某刮倒,裴某的毛驴受到惊吓蹿出,致使孙女士的脚踝被碾压。日前,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裴某连带赔偿原告孙某医疗费等费用共计八千七百余元。
据了解,2008年8月16日上午十点左右,被告裴某赶着驴车到旧县镇古城村村口卖菜,原告孙某在买菜时恰逢被告李某驾驶汽车由南向北驶来,将正在买菜的原告孙某刮倒,被告裴某的毛驴受到惊吓突然向前窜出将原告撞倒,车轮从原告右脚踝上碾过,原告清醒后就不能站立。事故发生后,二被告用车将孙某送至延庆县医院住院治疗,并约定共同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
前期原告共在延庆县住院手术治疗了三次,其中前两次住院治疗20天,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及伤残赔偿金已经延庆法院判决解决。原告骨折愈合后,于2009年4月11日至4月21日第三次住院做了取内固定物手术,又造成新的合理经济损失8772.89元,原告孙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再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李某驾驶汽车将原告孙某刮倒,被告裴某的毛驴受到惊吓蹿出,车轮将原告的右踝关节碾轧骨折,二被告系共同侵权行为责任人,并且二被告曾经达成共同赔偿原告损失的协议,所以应对原告孙某的伤情负连带赔偿责任。至于二被告内部如何分担责任应另行解决,不属本案原告诉讼请求的内容,也不是本案的裁判对象。原告本次诉求,与以前判决赔偿的内容并不重复,二被告依法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故作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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