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在超市乘电梯摔伤 监护人未尽职责担主要责任
导读:
铭铭和姐姐(系未成年人)到超市购物,扶住电梯外侧时被电梯传动带带着往上走,后摔下受伤,多处骨折,眼睛不排除手术和失明的危险。铭铭监护人和超市就赔偿分责问题分歧较大,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铭铭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没有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进入超市,且由于在自动扶梯扶手外侧玩耍时摔伤,作为铭铭的父母对其监护责任显属不力,承担主要责任,超市负次要责任,赔偿1万余元。
2008年8月,铭铭跟随姐姐到超市买馒头,买完馒头后,二人乘坐电梯到一层。铭铭扶住电梯外侧时被电梯传动带带着往上走,后摔下致伤。经医院诊断为脑部出血、左胳膊骨折、左下眼眶骨折、鼻梁骨折,身体多处挫伤。现眼眶骨折仍需继续观察治疗,不排除手术和失明的危险。铭铭的家长认为超市使用的自动电梯未有明显警示牌及标志,电梯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超市未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意识不强,安全保障措施不足。铭铭年龄较小,对危险的敏感度相对较差,无法认识到危险发生的可能性,超市是经营者,对进入商场的人员有保证其人身、财物安全的义务,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向法院起诉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幼儿园入托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近6万元。
超市辩称,铭铭使用的自动扶梯是经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检验合格的,完全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该自动扶梯安装时便在醒目位置标注了乘梯警示标志。事发时,铭铭与姐姐系两个未成年人,铭铭摔伤是由于其父母没有履行监护人义务造成的。
诉讼中超市提供了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出具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验收检验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制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复印件,并提交了事故发生时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事发自动扶梯扶手处有警示图样,但位置不明显。
法院审理认为铭铭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没有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进入超市,且由于在自动扶梯扶手外侧玩耍时摔伤,作为铭铭的父母对其监护责任显属不力,其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超市作为经营者,对铭铭在自动扶梯扶手外侧玩耍未及时进行制止,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铭铭摔伤事故应承担次要责任,据此作出上述赔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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