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10楼向下扔“废品” 车锁砸伤同学被判赔偿
导读:
17岁女生在上体育课时被草场旁边的居民楼内扔下的车锁砸伤,造成腰部软组织伤,经查,扔车锁的是初中三年级的小飞(化名)。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小飞赔偿受伤同学4签余元。
2009年6月30日中午11时46分许,朝阳分局六里屯派出所接到110报警称:在朝阳区甜水园东方德才学校一学生被楼上东西砸伤。六里屯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了解得知受伤女生是在学校操场上体育课时,被楼上扔下的东西砸伤,并发现扔下的东西有车铃、车锁、纸盒等物品。经民警查找,将家住10层的小飞(化名)找到。经询问了解到,小飞14岁,他在大人不在家时将自认为无用的东西从阳台窗户往外扔出。
事发后,德才学校将受伤的王同学送至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王同学在起诉书中称,由于小飞从其居住10层房屋抛下重物,将其砸伤,给其以及家人造成了很大经济及精神损失,为此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护理人员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近1万元。
庭审中,小飞辩称,其扔下的物品是散落在树枝上然后顺着树枝滑落下来的,故仅同意支付医药费以及合理部分的交通费,不同意支付营养费、护理人员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小飞从高楼阳台扔物品将王同学砸伤,应对王同学损失予以赔偿。小飞的父母应该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关于护理人员误工费,尽管原告未能提供须要护理的医嘱,但结合医院出具的关于“建议休息”的诊断证明以及王同学系未成年人的事实,法院王同学的母亲护理受伤的女儿合情合理。故法院判决小飞赔偿医疗费2232.28元、交通费284元、营养费400元以及王同学母亲的误工费1379元,小飞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由其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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