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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因楼梯板脱落摔骨折 法院终审其获赔7.7万元</font><br />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6 06:44:46 人浏览

导读:

本报记者静河本报讯王女士因所租住的房屋木质楼梯板脱落,从楼梯上掉下摔伤右腿,成9级伤残。因王女士租住的房屋是公有房屋,王女士将该房屋的所有人及管理人某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西岗区法院认为公有房屋修缮人未尽到维修养护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一审判决

本报记者静河

本报讯王女士因所租住的房屋木质楼梯板脱落,从楼梯上掉下摔伤右腿,成9级伤残。因王女士租住的房屋是公有房屋,王女士将该房屋的所有人及管理人某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西岗区法院认为公有房屋修缮人未尽到维修养护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一审判决被告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赔偿给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7000余元。

王女士租住在西岗区的一处旧房内,2009年1月2日19时许,王女士下班回家上木质楼梯时,突然一块楼梯板脱落,王女士当即从楼梯上掉到距地面1米高的地面上,右腿摔伤。王女士在医院就诊后住院治疗,诊断为右侧胫骨平台撕脱骨折,进行了手术。王女士租住的房屋是处公有房屋,她将房屋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某地产经营公司起诉到法院。经过司法鉴定,王女士构成9级伤残。王女士要求被告公司赔偿伤残费、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11万余元。被告公司认为己方无任何责任,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被告作为案涉房屋的所有人管理人,负有定期进行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完好状况普查和日常维修养护义务,被告未尽到相应责任,致使原告在上楼时脚下楼板脱落,造成受伤,被告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过错,应承担70%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能力人,在天黑时走木质楼梯,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因此应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提出来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万余元,被告承担损失的70%合计为77000余元。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7000余元。此案经市中院二审于日前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一审被告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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